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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Oct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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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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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 2011-005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8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3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2,396,410.4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7,603,589.52 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1]41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1202022829900001648,截止 2011 年 10 月 18 日专户 1 余额为4759 万元。专户 1 仅用于公司智能化 VAR3 光平台项目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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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浙B00000239 | 1202022814100002875 | 2011-10-18 | 2012-10-18 | 1000万元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00240 | 1202022814100002875 | 2011-10-18 | 2012-10-18 | 1000万元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00241 | 1202022814100002875 | 2011-10-18 | 2012-10-18 | 1000万元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B00000242 | 1202022814100002875 | 2011-10-18 | 2012-04-18 | 1000万元 | 半年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1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 2”),账号为33001616727053008090,截止 2011 年 10 月 18 日专户 2 余额为 2531 万元。专户 2 仅用于公司销售与技术服务区域中心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浙建30100093078 | 33001616727049000353*000*2 | 2011-10-18 | 2012-10-18 | 1000万元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建30100093080 | 33001616727049000353*000*4 | 2011-10-18 | 2012-10-18 | 500万元 | 一年 |
| 定期存款 | 浙建330100093079 | 33001616727049000353*000*3 | 2011-10-18 | 2012-04-18 | 500万元 | 半年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2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 3、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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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专户 3”),账号为3310010010120100521906 ,截止 2011 年 10 月 18 日 专户 3 余额为 3512 万元。专户 3 仅用于公司数字视频联网监控技术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 | ,。 | ||||||||
|---|---|---|---|---|---|---|---|---|---|
|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 | 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 | 下: | |||||||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
| 定期存款 | 90066259 | 33 | 10010010121800109698 | 2011-10-18 | 2012-10-18 | 500万元 | 一年 | ||
| 90066260 | 3310010010121800109698 | 2011-10-18 | 2012-04-18 | 500万元 | 半年 | ||||
| 90066261 | 3310010010121800109698 | 2011-10-18 | 2012-01-18 | 300万元 | 三个月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3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已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 4 ”,与专户 1 、专户 2 、专户 3 合称“ 专户”),账号为 3310010010120100522037 ,截止 2011 年 10 月 26 日专户 4 余额为 209,583,589.52 元。专户 4 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上述资金,具体方式如下:
| 存单方式 | 存单号 | 账 号 | 账 号 | 存入日期 | 到期日期 | 金额 | 存期 | 存期 | |
|---|---|---|---|---|---|---|---|---|---|
| 定期存款 | 90066366 | 3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10-26 | 500万元 | 一年 | |||
| 定期存款 | 90066367 | 3 | 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10-26 | 500万元 | 一年 | ||
| 定期存款 | 90066368 | 3 | 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10-26 | 500万元 | 一年 | ||
| 定期存款 | 90066369 | 3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04-26 | 1000万元 | 半年 | |||
| 定期存款 | 90066370 | 3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04-26 | 1000万元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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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存款 | 90066371 | 3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04-26 | 1000 | 万元 | 半年 |
|---|---|---|---|---|---|---|---|
| 定期存款 | 90066372 | 3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01-26 | 1000 | 万元 | 三个月 |
| 定期存款 | 90066373 | 3310010010121800109729 | 2011-10-26 | 2012-01-26 | 1000 | 万元 | 三个月 |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 4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公司同意国信证券可以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国信证券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 作证)和国信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开始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开户银行在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就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查询等方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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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开户银行累计三次未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 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证监局调查专户的情况,公司可单方面终止三方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公司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在保荐期间国信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同时在此授 权国信证券新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同时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新任的保荐代表人应 当签署补充认可本协议的书面文件。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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