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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Sep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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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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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2011〕847 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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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运作流程

  •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 机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规范,项目的内部审核主要 通过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内核小 组审核和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等,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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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调查 保荐代表人、项目人员审慎调查
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项目立项审核
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立项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尽职调查
项目现场工作
业务部门负责人协调及项目管理
投资银行事业部跟踪、督导
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推荐发表明确意见
业务部门审核 行业分析员对项目出具分析评估报告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推荐发表明确意见
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
风险监管总部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项目内部审核
内核小组审核、表决
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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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项审核

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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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王颖、 汪怡两名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事业 部业务十五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 人同意后,在2010 年9 月13 日报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 项。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由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申请 进行评估、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2010 年9 月29 日确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项目成员构成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五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 的人员配置,组建了精干有效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在财务、 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包括:


职务 项目角色 备注

投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辅导
人员
注册会计师

投行业务部业务总监 保荐代表人、辅导
人员
注册会计师

投行业务部经理 项目协办人、辅导
人员
注册会计师
包世涛 投行业务部执行副总经理 辅导人员 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
任绍忠 投行业务部高级经理 项目组成员 注册会计师

投行业务部经理 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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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在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的组织领导下对发行人进 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前期尽职调查、 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三个阶段,其具体过程如下:

(1)前期尽职调查

2009年10月,保荐代表人王颖进场开始尽职调查。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从各方面初步 了解中威电子情况,与发行人律师、会计师一起协助中威电子 改制,指导中威电子规范运作等。

(2)辅导阶段

2010 年10 月,本保荐机构组成了专门的中威电子辅导工作 小组,开展了审慎调查工作,辅导人员为王颖、包世涛、陈敬 涛、楼瑜等4 人。2010 年10 月,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进行了辅导 备案。

2010 年11 月,本保荐机构增派汪怡女士参加对中威电子的 辅导工作。

2011 年1 月,本保荐机构完成了第一期辅导工作,并向浙 江证监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备案工作报告》。

2011 年1 月26 日,本保荐机构向浙江证监局申请对中威电 子上市辅导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同时报送了《辅导验收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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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辅导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2011 年2 月,发行人接受 辅导的人员参加了浙江证监局组织的书面考试,考试成绩全部 合格。浙江证监局对发行人的现场验收合格并出具了辅导验收 报告。

通过从2010 年10 月到2011 年1 月为期4 个月的辅导,本 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中威电子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 内容包括:①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资料、章程、高管履历、 三会资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财务人 员谈话,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等进行全面调查;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文件, 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对发行人业务与技 术情况、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深入调查;③根据审 计报告初稿,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对 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的评估。

(3)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2010 年10 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 申请文件,2011 年1 月完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作。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 制作,对文件涉及的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对主要供 应商、客户等进行走访等并取得足够证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3、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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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王颖自2010年10月起、汪怡自2010年11月起全 程负责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保荐代表人王颖负责项目人 员的调配、组织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项目现场工作推进、 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的制作;保荐代表人汪怡负责项 目申报材料审定、工作底稿的审核等工作。

在本次尽职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查的时间及主要过 程如下:

(1)2009 年10 月至2010 年3 月,保荐代表人王颖通过获 取公司的基本资料、与发行人高管访谈等形式开展了初步尽职 调查工作,随后参与了发行人的改制工作。

(2)2010 年10 月、2010 年11 月,保荐代表人王颖、汪 怡分别作为辅导人员进入辅导工作小组。保荐代表人王颖在对 发行人进行辅导期间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以及中介机构对于尽 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 括: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技术来源、规范运作、募投项 目等。

(3)2010 年10 月至2011 年1 月,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 组织项目组并参与本次发行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工作,对发行 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并制作工作底稿;建立了尽职调 查工作日志。保荐代表人汪怡负责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4)2011 年1 月至2011 年2 月,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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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项目组对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和内核小组意见进行了 回复,并按相关意见的要求逐条落实。

(5)2011 年4 月—7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要求, 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针对反馈意见中所涉及问题进行了尽职 调查。

(6)2011 年7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的 要求,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针对审核意见中所涉及问题进行 了尽职调查。

(7)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王颖、汪怡对本次 公开发行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文 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中威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 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 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1 年1 月20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请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 同意后报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审核。

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投资 银行事业部设立内核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风险评 估、质量把关工作;同时,为了保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独立、 外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在投资银行事业部外设立风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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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总部,负责项目上报材料复核、风险评估工作。上述两部门 有精干合理的人员配置,目前共有审核人员18 名,其中保荐代 表人4 名,各审核人员具有投资银行、财务或法律等方面专业 经验。

在项目申报材料内核环节,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 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 场考察并提出内部核查反馈意见;行业分析员对项目进行现场 考察后出具独立分析意见。项目组对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 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组的 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公室将中威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会议材料等提交内核小组审核。 (五)内核小组审核过程

国信证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目前由21 人组成,包括投资银 行事业部正副总裁及下属部门负责人、公司风险监管总部负责 人等,各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议由7 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投资银行事业部内核办公室通知召集。 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 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 成初步意见。

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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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监管 总部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 行评审。

2011 年1 月31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中威电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在听取项目组的 解释后,内核小组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善以下问题:

1、进一步核实石旭刚及朱广信的发明是否与浙江工业大学 存在纠纷;

2、细化披露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各环节市场技术特点和发展 趋势,进一步论述发行人在本环节的核心竞争优势。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为投行事业部技术委员 会,由资深投行人员组成。

2010 年9 月,本项目正式向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国 信证券技术委员会审核要求项目组处理好以下问题:1、进一步 关注公司抵御市场波动风险的能力,审慎选择合适的申报时间; 2、进一步核查股东历次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

经综合分析与评价,投资银行事业部认为本项目收益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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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1、发行人及其前身杭州中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威有限”)自成立以来历次股权变更以及中威有限整体变更 过程中涉及的自然人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1)基本情况

2009 年12 月,石旭刚分别向胡丽娟、高志勇转让其所持有 的中威有限22.1579 万元、21.0526 万元的股权;石兴族分别向 周翼剑、胡丽娟转让其所持有的中威有限26.3158万元、14.6842 万元的股权。本次转让由于发生了股权转让增值收益,因此石 旭刚、石兴族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2,074,104 元、1,968,000 元,但上述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均尚未缴纳。

2010 年3 月,中威有限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中 威电子,公司自然人股东石旭刚、朱广信、章良忠、何珊珊、 胡丽娟、周翼剑、高志勇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72,752.60 元、181,300 元、75,947.37 元、58,421.05 元、136,315.79 元、 97,368.42 元、77,894.74 元,但上述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均尚未 缴纳。

(2)研究与分析

经讨论,中介机构一致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情况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应当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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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解决情况

2010 年12 月,石旭刚、石兴族均已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股 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011 年1 月,石旭刚、朱广信、章良忠、何珊珊、胡丽娟、 周翼剑、高志勇均已按照法律规定分别缴纳了整体变更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

  • 2、发行人现有知识产权资产权属证明的变更问题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 年9 月,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之后,公司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人尚未 完全从有限公司变更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研究与分析

本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协同发行人、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专 门讨论。

(3)问题解决情况

目前,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已 经完成。

  • 3、发行人资产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的问题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目前生产经营用办公场地以及生产场地均分别向自 然人郑联群以及浙江先风时装有限公司租赁,但上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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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未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2)研究与分析

本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协同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此问题 进行了专门讨论。

(3)问题解决情况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办理租赁合 同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 4、发行人与浙江工业大学的技术合作问题 (1)基本情况

自2003 年至2009 年期间,发行人与浙江工业大学签订了 多项《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涉及8 项 技术的合作开发。2010 年8 月1 日,发行人与浙江工业大学签 订《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联合申请协议》:合作申请2010 年度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现代通信与网络系统创新团 队》。其中部分技术合作协议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不够清晰。 (2)研究与分析

本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协同发行人、律师就此问题进行了专 门讨论,一致认为由于上述技术合作协议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 定不够清晰,公司对以上技术成果的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和潜在 纠纷的可能,双方应当补充确认,以确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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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题解决情况

2010 年11 月5 日,浙江工业大学出具《确认函》确认:上 述1-8 项《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由发 行人享有研发项目的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以及 相关非专利技术成果。就《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联合申请 协议》,在产学研合作研究过程中,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根据各 自研究开发的内容分别归属各方所有;发行人委托浙江工业大 学开发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发行人所有。

浙江工业大学同时发表声明与承诺:浙江工业大学作为上 述《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委 派以石旭刚、朱广信组成的项目研发组履行受托方的义务;而 石旭刚、朱广信同时是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人员,以双重身份承 担并负责全部项目的研发工作。发行人系上述合同项下技术的 唯一权利人,合法拥有技术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 发表权、处分权;浙江工业大学及其委派的研发人员均不对该 等技术享有任何权利,无权对该等技术主张任何知识产权。

5、关于发行人前身成立、历次增资扩股资金来源合法性问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前身成立、历次增资扩股资金均来自于自然人现金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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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与分析

经讨论,中介机构一致认为应当对自然人股东出资资金来 源合法性进行核查。

(3)问题解决情况

项目组及发行人律师通过对各自然人股东进行访谈,查看 各自然人股东银行存款凭证、借款凭证、投资证明、工资清单 等方式,经核查:

石旭刚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工资收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积 蓄、向亲戚朋友借款、投资股市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等;胡丽 娟资金主要来源于其家庭成员多年从事经营、投资银行理财产 品收入;周翼剑资金主要来源于其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取得的资 金及其长期以来经商所得;高志勇资金来主要源于个人积蓄和 儿女历年的资助;朱广信、章良忠、何珊珊资金均主要来源于 其工资收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对发行人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 仔细核查后,提出如下主要问题:

1、问题:2005 年12 月,石旭刚将所持发行人部分股权转 让给郑杨勤和莫少军;2008 年6 月,郑杨勤和莫少军将所持发 行人全部股权转让给石旭刚的父亲石兴族,转让价格均为1 元 每股。请说明股权转让的真实原因及作价依据,并结合郑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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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莫少军的背景说明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2009 年8 月,石旭刚以原价将关联方杭州奥博通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奥博通信”)的股权315 万元转让给莫少军。请 说明奥博通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报告期内的 主要经营情况,转让的真实原因及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 落实情况:

郑杨勤和莫少军均为发行人最早的股东之一,其中郑杨勤 是石旭刚前妻的弟弟,在发行人处任职,莫少军是石旭刚的多 年好友,并且在软件方面有着技术专长,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2005 年12 月,出于中威有限增资及股权结构调整的需要,石旭 刚向两者转让了部分股权。2008 年6 月,郑杨勤根据自身资金 需要,提出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权的要求。2008 年6 月,莫少 军出于想投资其他企业,独立发展的目的,根据自身资金需要, 提出转让其所持有公司的股权的要求。

2009 年8 月,石旭刚以原价将关联方奥博通信的股权315 万元转让给莫少军。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中威电子业务的 逐渐扩大,石旭刚希望集中精力专注于经营安防视频监控主业; 另一方面莫少军一直看好奥博通信生产风能交换机未来的前 景,并一直都有自主经营一家公司的意愿,因此石旭刚及其父 石兴族将所持有奥博通信66.5%的控制权转让于莫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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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12 月30 日,郑杨勤、莫少军出具《确认书》,确认 如下:本人历次出资、股权转让均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应的出资、增资和股权变动行为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 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根据发行人律师和项目组对莫少军的 访谈,莫少军承诺其受让奥博通信股权的情况属实,不存在受 他人委托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经核查,关联方奥博通信的主要产品为工业以太网交换机, 主要应用于风力发电行业,而发行人主要从事安防视频监控传 输技术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数据视频光端 机和VAR 光平台,应用于交通、平安城市和智能交通、金融系 统等领域,两者在产品种类和应用领域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奥博通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009 年8 月奥博 通信股权转让后,奥博通信不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 奥博通信市场开拓方面推进缓慢。

2、问题:自然人股东高志勇以526 万元受让了实际控制人 石旭刚2%的股权(作价15 倍市盈率),请结合其背景合理解释其 获得投资发行人机会的缘由及资金来源。

落实情况:

就高志勇获取发行人股权的情况,项目组进行了详细核查, 并对高志勇本人进行了访谈。高志勇长期以来在兰州铁路局银 川分局工作,担任货运主任,1997 年12 月退休并返聘兼职,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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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回到杭州,在杭州铁路局兼职工作,从1998 年开始,在二级 市场从事股票买卖活动,其现已退休。高志勇取得发行人股权 的投资信息主要来自于其朋友的推荐,其认为中威电子发展前 景很好,具有投资价值,而石旭刚有转让股权的意向,经过友 好协商签订协议,转让股权。经核查,高志勇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高志勇购买公司股权的转让款已于2009 年12 月28 日支付 完毕,支付资金来源于个人积蓄和儿女历年的资助,同时高志 勇的儿女也出具了情况说明。

3、问题:请说明恒生电子以1,00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52.6316 万元时履行的内部批准程序。 落实情况:

根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10 条规定,董事 会有权授予董事长:①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5%,且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对外股权投资,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 就同一标的,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或比例。②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5%的国债投资、战略配售、 新股申购之类金融投资。根据恒生电子《2008 年度报告》,截至 2008 年12 月31 日,恒生电子经审计的净资产金额为6.3 亿元, 净资产的5%为3,150 万元,且该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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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有权授予董事长对该对外投资行为进行审批。

2009 年7 月29 日,董事长彭政纲审批通过了该对外投资项 目。

4、问题:实际控制人石旭刚长期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直 至2010 年10 月才辞去在浙江工业大学的职务。请核实石旭刚 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职务发明情况。

朱广信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之一, 目前仍在浙江工业大学担任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而在发 行人处兼职。请说明浙江工业大学是否书面同意,朱广信是否 能够妥善安排在发行人处的工作。

落实情况:

(1)石旭刚出具了《声明》进行了确认:“中威电子的技 术及产品系本人执行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的工作任务,利 用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提供的物资技术条件而完成。所有 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的技术、产品、知识产权均不属于本 人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

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已出具了《证明》进行了确认: “中威电子的技术及产品系石旭刚、朱广信等人均为执行中威 电子(含中威有限)的工作任务,利用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 提供的物资技术条件而完成。所有中威电子(含中威有限)的 技术、产品、知识产权均不属于石旭刚、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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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

(2)朱广信先生自1998 年8 月至今在浙江工业大学信息 工程学院通信工程系担任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010 年11 月5 日,浙江工业大学出具《证明》,同意朱广信兼职与他人创 办杭州中威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现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并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其编制、社会保险关系均在 浙江工业大学,并由浙江工业大学发放相应工资。

朱广信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董事和副总经 理,朱广信已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将按照《聘用合同》 的约定履行职责。朱广信目前任职于浙江工业大学,在发行人 处兼职。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任务较为轻松,科研工作 也并无强制性要求,其本人工作时间自主性较强,不会因为承 担科研任务而影响其在中威电子的工作。

(3)此外,经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 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教育部教技[2000]2 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02]202 号《关于充分发 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多 项国家规定,国家政策对高校在编教工兼职或专职创办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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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是鼓励和支持的。现石旭刚为公司全职工作, 朱广信为公司兼职工作,其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政策、规章的有 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有关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5、问题:发行人于2010 年12 月20 日与MPEGLA,L.L.C. (美 国专利管理公司)签署了《AVC PATENT PORTFOLIO LICENSE》专 利授权合同,请补充披露该专利授权的使用范围、时间、价格、 许可类型,该专利对发行人业务的重要性,该专利的最终专利 权人,MPEGLA 专利管理公司是否有权进行授权? 落实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十六、 发行人的技术许可使用情况”做出补充披露。

根据该授权协议,各独立授权方(即专利最终权利人)已 给予授权管理方(即MPEGLA 专利管理公司)可授权或可转授的 所有AVC 核心技术的世界范围非独家授权和/或转授,而无需向 任何第三方付款,使得授权管理方可根据该协议条款进行所有 该AVC 核心专利的世界范围非独家转授。此外项目组查阅了安 防视频监控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大华股份(002236)、海康威视

(002415)等公司均与MPEG LA 专利管理公司签订了《专利授 权许可协议》。

6、问题: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均为租赁,请说明是 否会对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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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情况:

(1)公司生产经营场地租赁现状

①办公场所租赁

2009 年11 月发行人与郑联群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协议书》, 租赁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 号1 号楼17 楼面积为860m2 的办公场地(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9712175 号),租 赁期限至2012 年12 月31 日,租金为:2010 年55.73 万元、2011 年58.82 万元、2012 年61.92 万元。

②生产场地租赁

2009 年5 月,发行人与浙江先风时装有限公司、拱墅区科 技工业功能区管委会签订《拱墅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科创中心厂 房租赁协议书》,租赁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9 号10 幢第三 2 层面积为2,230 m 的场地,租赁期限至2012 年5 月,租金为 2009 年6 月-2011 年5 月每年34.788 万元,2011 年6 月至2012 年5 月为37.464 万元。

经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场地系租赁 获得,各项租赁合同的签订合法,合同真实、有效,不会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对租赁现状的改进情况

发行人已于2010 年10 月支付价款1,577.78 万元购置了位 于文三路259 号A 幢19 层的房产,面积合计1,236.38m2,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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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计划将其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之“数字视频联网监控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场地。

2010 年12 月16 日公司与中节能(杭州)环保投资有限公 司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房屋转让补充合同》,中节 能(杭州)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 顺风路536 号能源与环境产业园14 幢建筑面积为4,558.66m2 标准厂房转让与本公司,转让价格为1,208.00 万元,转让项目 已经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发行人已于2010 年 12 月已支付价款604.00 万元,余款将于2011 年5 月25 日前付 清。发行人计划将该厂房中的2,000m2 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之“智能化VAR3 光平台项目”的实施场地。同时公司还计划 逐步将现有租赁的生产经营场地搬迁至该厂房,利用剩余面积 进行生产经营。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

1、讨论问题:说明发行人获得业务的主要模式和客户性质 的联系。

项目组答复:公司应对银行用户主要为直接参与招投标, 应对政府用户和高速公路建设方用户主要为间接参与招投标。

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模式为:省级分行发布招投标公告, 向相关产品供应商进行统一入围招标,公司中标后与省级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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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实为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全省承接 该行监控项目的承包商在合同期内只能向入围厂商采购设备。

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模式为: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方等用 户作为项目业主发布建设招标通知,具有建设部、信息产业部、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门颁发的专业集成商资质的企业(简 称“集成商”)参与竞标,集成商参与竞标前要求相关设备供应 商对其进行报价并以该报价参与竞标,各集成商中标后再与公 司签署正式销售合同,公司相应安排生产并发货。

审核意见:细化披露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各环节市场技术特 点和发展趋势,进一步论述发行人在本环节的核心竞争优势。 落实情况:

(1)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各环节市场技术特点和发展趋势 视频监控系统包括采集、传输、显示和控制、存储四大环 节,发行人从事其中的传输环节。由于各个环节所需技术各不 相同,因此,不同的企业均着眼于在各个环节上的定位,发挥 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分工格局。从国际上看, 传输环节主要由IFS、FIBEROPTION 等企业长期控制,SONY、松 下、派尔高等均只从事除传输外的某一个或两个环节;从国内 看,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从事采集、存储环节,威创股份从 事显示和控制环节,专业从事传输环节的主要有发行人以及北 京蛙视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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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基于技术上的壁垒,各个环节均形成了分工较为 鲜明的独立产业。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发行人所在的传输领 域能够长期独立于其他领域发展:

A、传输环节是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中枢神经,尤其是受长 距离传输、高清化传输需求增加诸因素影响,视频监控系统对 传输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传输环节地位与日俱增。

B、与采集、显示和控制、存储等环节完全不同的是,传输 环节需要深厚的通信技术基础,其关键技术在于高速光纤传输、 自愈环网、大容量高速实时数字交换等多项技术,从事该环节 需要技术上的长期积累与沉淀,因此较高的技术壁垒将有效防 止行业内其他环节企业向该领域扩张。

C、从成本效益的原则来看,安防视频监控行业市场空间非 常大,企业从事本领域市场开拓所获得的收益将远比向技术陌 生的传输环节扩张所获得收益大,并更能发挥技术上的比较优 势。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来看,两者 目前也均未对传输技术进行开发和投入。

(2)发行人在本环节的核心竞争优势

A、技术储备。通过10 年的技术创新和积累,发行人在数 传输领域已具备了深厚的技术底蕴,具有技术上的先发优势。 除掌握了行业必须的多项关键技术外,还拥有多项业内领先技 术,未来即使其他领域企业向传输领域延伸,发行人凭借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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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技术积累也能够在竞争中胜出。

B、市场准备。发行人凭借其产品定制化优势和有效的市场 战略,已确立了有利的市场地位以及与下游客户的稳固的合作 关系,不仅能够有效发挥竞争防御作用,也为未来市场的持续 开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九、发 行人所处行业的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市场竞争地位”之“(一)行 业竞争情况”中做出补充披露。

2、讨论问题:发行人2010 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约5,000 多万,存货余额约2,000 多万,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较 高的原因,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项目组答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工程项目,收款周期较 长,2010 年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主要为销售规模的快速增加。 公司最终客户主要为高速公路承包商,客户信用良好,应收账 款主要集中于1 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稳健。

2010 年公司存货较高的原因在于:(1)公司2010 年营业收 入同比增长66.64%,使得用在生产储备原材料和待发送的库存 商品相应增加;(2)公司2010 年末手持订单近3,000 万元,为 按时交货,储备了较多的原材料和库存商品。

3、讨论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和核心技术人员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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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兼职创办中威电子,该兼职情况 是否经过浙江工业大学认可,朱广信目前仍在浙江工业大学任 职,能否妥善安排在发行人处的工作。

项目组答复:石旭刚和朱广信在浙江工业大学任职期间兼 职创办中威电子的行为已经过浙江工业大学的书面同意,目前 石旭刚已经辞去其在浙江工业大学的职务。

朱广信目前任职于浙江工业大学,在发行人处兼职。朱广 信在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任务较为轻松,科研工作也并无强制性 要求,其本人工作时间自主性较强,不会因为承担科研任务而 影响其在中威电子的工作。

审核意见:进一步核实石旭刚及朱广信在发行人的发明是 否与浙江工业大学存在纠纷。

落实情况:石旭刚、朱广信出具了《声明》进行了确认, 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已出具了《证明》进行了确认,详 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三) 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之问题4。

4、讨论问题:说明发行人目前订单情况,未来业绩是否能 够保证。

项目组答复:根据发行人的初步统计及未来发展计划,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签订合同但尚未确认收入金额近3,000 万 元,已经中标(直接或间接)但尚未签订合同2,500 万元,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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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2011 年还将取得8,000 万元左右的销售收入,2011 年总销 售收入预计在13,000 万元左右。

5、讨论问题:说明募投项目之智能化VAR3 光平台项目实 施场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36 号14 幢标准厂房的购 买、房产证过户情况。

项目组答复:根据公司与中节能(杭州)环保投资有限公 司于2010 年12 月16 日签订的合同,该厂房转让价格为1,208 万元,转让项目已经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发 行人已于2010 年12 月支付604 万元,余款将于2011 年5 月25 日前付清。房产证过户手续将于余款支付完毕后进行办理。

6、讨论问题:发行人股东高志勇2009 年12 月以526 万元 受让了石旭刚所持2%股权,说明其获得投资机会的缘由及资金 来源。

项目组答复:经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高志勇取得发 行人股权的投资信息主要来自于朋友的推荐,经过友好协商, 转让市盈率为15 倍。高志勇资金来源于个人储蓄和儿女资助, 经核查并由高志勇及其儿女出具情况说明,高志勇受让发行人 股权为其自主行为,不存在委托持股行为。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1、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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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工作底稿及对客户、银行的询证函,评估 了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验证财务数据及审计 报告的可靠性;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核验的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各项专业意 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2、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工作底 稿,核对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股 说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 差异。

3、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为: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 断无重大差异。

  • 4、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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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验资报告,核对了银行进帐凭证。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 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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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 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胡华勇


胡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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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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