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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ware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y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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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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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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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浙经法意字第14 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A座25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二〇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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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浙经法意字第14号

致: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中威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根美、韩琳珺 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 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 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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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 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 1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5月15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30时在浙江新世 纪大酒店18楼会议室(杭州市文三路1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石旭 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74895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0.399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1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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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 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出的全部议案,出 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在有效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2、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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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3、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4、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5、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6、审议并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

  • 回报规划的议案》。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增补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其中:同意748964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中第8、9项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 得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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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符 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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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根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杰 韩琳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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