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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VIO FOOD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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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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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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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完善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础性法人治理制 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佳 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做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2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 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 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 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 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 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 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 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4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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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公司 发生的其他交易。 (十七)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发生关联交易; (十八)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二十)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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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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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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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 人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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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提供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 供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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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前款所指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系指依据相关 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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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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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 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 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 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不足股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 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 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 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 行再次投票选举。 (四)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及独立董事在董事总数中比例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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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次日。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 |
| 11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3 年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3年。 |
| 12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 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 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 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适用本节有关董事的资格和义务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 |
| 13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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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 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 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 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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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应作 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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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 提供咨询、建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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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 委员会。董事会就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 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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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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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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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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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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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一)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二)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 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三)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的“提供担保”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 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二)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 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事项。如果该关联交易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交易 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 务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 (三)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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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 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四)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一)、(二)项标准的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 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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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代表公司签 署合同;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
|
| 22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一天。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 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 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一天;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可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 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23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
|
| 2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 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监事会设主席1 名,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监事会设主席1 名,可以设副主 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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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产生。 | ||
| 2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 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监事会决议的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2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2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 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 原则: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
| 2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 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实际执行。 |
| 2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 事项。 |
| 30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 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 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 31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达或者邮件、传真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
| 32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 或者邮件、传真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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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认可的方式进行。 | ||
| 33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或者邮件、传真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监事会认 可的方式进行。 |
| 34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 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发出的第二 天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传 真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 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35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中国报刊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36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在中国法 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中国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37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中国报刊上公告。 |
| 38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中国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 39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本章程与法律 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 地上市规则为准。 |
| 40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各附件及制度内 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
| 41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
第二百零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及实施。 |
因本次修订有新增章节、条款,故《公司章程》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 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和顺延。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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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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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公司 发生的其他交易。 (十七)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发生关联交易。 (十八)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二十)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2 |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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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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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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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上市后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 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上市 后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4 |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已于2009 年12 月 2 日经股份公司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非出现第三十三 条的情形,董事辞职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非出现第十八条的情 形,董事辞职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2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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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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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任免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委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职权中,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 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 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 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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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投资: (一)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以上、30% 以下比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研制投资项目; (二)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以上、30%以下 比例的对外投资; (三)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经 审计的净资产2%以上、30%以下比例的财产; (四)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一下标准之一的: 1、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 产5%以上、30%以下; 2、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 10%以上、50%以下。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 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 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 产权相关利润计算; 3、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代价总额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30%以下。 (五)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法人一次性协议,所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10%以下; 2、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 按上一条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1%以上、10%以 下; 3、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性支付的现金或资产达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4、公司向同一个有关联的自然人在连续12 个月内支付 的现金或资产累计达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 (六)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七)公司其他经营行为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总资产5%以上、30%以下。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 定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二)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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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进行的同类关 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本项前述关联交易均不包括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事项。如果该关联交易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该交易 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实施。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系指公司与关联方相互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业 务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相互之间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相互之间拆借资金、 代偿债务,及其他相互之间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使用对方资金等行为。(三)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以外,公司的 “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审议通 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 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四)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低于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一)、(二)项标准的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对董事会 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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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近距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指导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务,代表公司签 署合同;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
| 5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一天。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 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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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6 |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已于2009 年12 月2 日经股份公司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 |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
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 人。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人。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 2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已于2009 年12 月2 日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本规则的修 改或废止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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