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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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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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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9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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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石伟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 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 的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四)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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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公司现任监事;

  • (六)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将聘任情况及下列资 料通知股东: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资料通知股东。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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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董事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事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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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四)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 行使职权;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的名义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 作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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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公司原《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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