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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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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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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2018 年12 月28 日授予完成后,公司的 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15,636.60 万元增加至15,753.15 万元,公司将依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做相应调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 修改《公司章程》的后续相关事宜。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章 程》修改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中 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中石 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以北京中石伟业技术 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北京中石伟 业技术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 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 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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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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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为15,636.60 万元人民币。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15,753.15万元人民币。 |
| 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是: 经营本企业及成员企业资产产 品、技术及出口服务;企业和成员 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 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来料 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 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 补”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 5.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十七 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36.60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636.60 万股,其他种类股0 股。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6.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 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636.60 万 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十一 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5,753.15万股, 均为普通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 元。 |
| 7.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 回购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 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 购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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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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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 回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 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 购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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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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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 回购 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本公司 股份后,自完成购回之日起10 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 购 第二十七条删除。 |
| 10.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 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11.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章程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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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 |
|---|---|---|
| 12. | 无 | 新增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3.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 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 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九)对发行股票、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14.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 元;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 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
| 15.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 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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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并公告。 | ||
|---|---|---|
| 16.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九 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四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 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九条召 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 发布的,从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 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 始计算间隔期。 |
| 17.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 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 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 职条件。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 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 形,并在任期内持续保持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 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相关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 条件。 |
| 18.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 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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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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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 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 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在300 万元至3,000 万元之 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5%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应 先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总 额高于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 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董事 认可、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六)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关联方欠款; …… |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总额在300 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或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 至5%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先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独 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五)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总额 高于1,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含5%)的重大 关联交易,应先由独立董事认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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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 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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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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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本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最终版本以工商行 政管理局审核通过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后续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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