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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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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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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8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07 号)核准,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石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29,066,107 股,每股 发行价格28.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30,999,999.13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 费用人民币14,290,453.8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709,545.27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9,066,107.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787,643,438.27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1,116,507.00 元。
截至2020 年6 月18 日止,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君安”)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缴股款人民币830,999,999.13 元,扣除 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13,013,773.57 元后的剩余款项 817,986,225.56 元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指定专用账户中。
2020 年6 月1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 账事项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1162 号)《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已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16,709,545.27 元,其中增加 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29,066,107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787,643,438.27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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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 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 机构国泰君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公司及北京 中石伟业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宜兴”)与国泰君安、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5G 高效散 热模组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账号 开户名 |
开户银行(乙方) | 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 |
专户金额(人民 币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北京中石伟业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亦庄 支行 |
110904962510666 | 818,492,365.44 | 5G 高效散热模 组建设项目及 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 |
| 北京中石伟业 科技宜兴有限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宜兴支行 |
554746515018 | 0.00 | |
| 合计 | 818,492,365.44 | - |
注:上述金额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0 年7 月2 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4962510666,截至2020 年6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817,986,225.56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5G 高效散热模组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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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波、胡敬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 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 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 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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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5G 高效散热模组建 设项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中石宜兴(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 “甲方二”合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4746515018,截止2020 年6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5G 高效散热模组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波、胡敬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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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 一次或者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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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 内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2 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 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 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2 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 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 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 以书面形式作出。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 年12 月31 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 任完成之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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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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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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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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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7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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