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ONES TECH PL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21, 2018
55663_rns_2018-01-21_b30120c6-2578-4935-9902-07c43e309fb0.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0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216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17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 民币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7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 民币27,563,3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196,700.00 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2017 年12 月20 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977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 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分子复合屏蔽导热材料研发及生产基 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石伟业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无锡中石”),公司与无锡中石、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称“安信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安信证券 | 91210078801400000128 | 600 | 创新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 公司 | 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安信证券 | 110060777018800059535 | 400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甲方一 | 甲方二 | 乙方 | 丙方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公司 | 无锡中石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安信证券 | 502771189341 | 13,619.67 | 高分子复合屏蔽导热材料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 |
-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少平、盛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安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7]19776 号。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