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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ES TECH PLC — AGM Information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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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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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 A0173 号
致: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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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定召开。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2018 年 4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修正 2017 年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3:30。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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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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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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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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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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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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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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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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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 下午 13: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公司 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8 年 4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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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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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86,870,000 股,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578,70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58.2234%(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下同);其中,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530,98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8.16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确 认,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4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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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 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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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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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负 责 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王 凤----- End of picture text -----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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