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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ow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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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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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 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 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 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进展情况: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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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 项交易或第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 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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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 担保除外);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五)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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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六)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

  • 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 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 7、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信

  •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5、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前述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七)其他重大事件

  • 1、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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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 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回购股份、吸收合并;

  •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8、权益变动和收购;

  • 9、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10、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有关重大信息时,立即以电话、微信、邮件等 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有关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 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 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 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持续 报告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 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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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 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到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后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 或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敦促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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