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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ow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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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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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6] 海字第 201-3

· 中国 北京

地址: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邮编:100044 电话:(010) 82653566 传真:(010) 88381869

二○一七年七月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6]海字第 201-3 号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九州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2016]海字第 201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2016]海字第 201 号《北京 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2016]海字第 201-1 号《北京市海 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2016]海字第 201-2 号《北京市 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下发 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现就有关事项出具[2016] 海字第 201-3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

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 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原《法律 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反馈问题 1. 申请人报告期内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下属公司温州九州通医药 有限公司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罚金 120 万元。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 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下属公司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该等情形不构 成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销售的药品被认定为劣药或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 48 条、第 49 条的规定,受到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等情形主要有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的药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被 认定为假药,受到没收违法所得 691.20 元、罚款 155,300.40 元,罚没总额 155,991.60 元的行政处罚;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的药品检验结果 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劣药,受到没收违法所得 36,905.41 元、罚款 62,739.20 元, 罚没总额 99,644.61 元的行政处罚;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的药品检验 结果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劣药,受到没收违法所得 41,950.72 元、罚款 41,950.72 元,罚没总额 83,901.44 元的行政处罚等。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该 等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违法信息,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另外,前述行政处罚是 由于药品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作为药品 销售方受到药监部门的处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购进药品时索取并审查了供 货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执行了药品入库验收等药品管理制度,系从 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与供货方签订的采购协议或质量保证协议,因供货方原因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致 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有权向供货方索赔。报 告期内,因供货方原因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致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受到药监部 门处罚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向供货方进行了索赔,因此,该等行政处罚不会 对发行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影响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合法存续和持续经 营,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除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的下属公司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 他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5 年 7 月 21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 公司下发了宝市监案处字[2015]第 13020151013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九 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其 处以罚款 18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546,373.33 元的行政处罚;

  2.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九州通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下发了徐市监立案字[2015]第 0402015102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九州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 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 2 万元;

  3. 2015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下 发了深市监罚字[2015]坪 100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 司因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罚款 17048.72 元、没收违法所得 17048.72 元的处罚。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情况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上 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违法信息,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三级子公司温州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 州九州通”)曾被判销售假药罪,处罚金 120 万元。案件简要情况如下:

2009 年至 2013 年期间,自然人张美上将购入的国产红参,使用伪造进口 红参批文及假冒的红参外包装冒充进口朝鲜红参,分别以广州阳西县康洋医药有

限公司、阳江鸿泰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恒城医疗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温州 九州通。温州九州通员工郭林虎、翟延帅、冯甲波分别经办了上述事项,并由温 州九州通对外销售。就上述事项,2015 年 7 月 8 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作 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 803 号《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张 美上、吴周业、张义华、郭林虎、翟延帅、冯甲波分别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 假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温州 九州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 120 万元。2016 年 3 月 18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2015)浙温刑终字第 1134 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九州通作为发行人的三级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承担 法律责任,发行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温州九州通承担责任。同时,温州九 州通 2014 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 2014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分别 为 1.20%和 0.75%,其 2015 年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 2015 年营业收入和 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99%和 0.53%,其销售收入及净利润占发行人整体销售收 入和净利润的比重很小,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 国产红参属于常见滋补中药材,假冒朝鲜红参进行销售,其性质、功效并不损害 使用人的健康和生命,不会对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再之,发行人以及 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应当对温州九州通的前述行为承担股东的管理责 任,发行人已敦促温州九州通及时履行了罚金的缴纳义务,对温州九州通存在的 不规范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

发行人进一步健全对下属公司经营和药品质量管理方面内部控制制度,适时 发现问题、及时规范整改,强化对药品质量的控制和制度建设,加强供应商审核、 药品收货、验收、销售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药品管理程序,明确和强化各岗位职 责。有鉴于此,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终审判决后,温州九州通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取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 A-ZJ16-025 的《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目前,温州九州通正常经营,其受到的处罚后果已经消 除,不会影响其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亦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温州九州通作为发行人下属三级子公司,应当独立承担被司法机

关认定的刑事责任,发行人作为间接控股股东,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发行人督 促温州九州通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改、整顿,履行了其对下属公司的管理责任。温 州九州通就其所受刑事处罚事宜不构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1.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采购协议或质量保证协议及有 关法律规定,因供货方原因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致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遭受损 失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有权向供货方索赔。报告期内,因供货方原因导致的 药品质量问题致使下属公司受到药监部门处罚的,下属公司向供货方进行了索赔, 因此,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不会对下属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影响下属公 司的合法存续和持续经营,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经核查,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深 圳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均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缴纳罚款,其受到的行政处罚所 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总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较小,对发行人财 务状况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该等行政处罚不会 影响其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亦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不会对本 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温州九州通受到所处 120 万元罚金占发行人整 体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比重均很小,不会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温州九州通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取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 号为 A-ZJ16-025 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目前该公司经营正常, 其受到的处罚后果已经消除,不会影响其合法存续、持续经营,不会对本次发行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发行人的下属公司受到药监部门行政处罚是由于药品生产厂家生产的药 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下属公司作为药品销售方受到药监部门的处罚。下属公

司在购进药品时索取并审查了供货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执行了药 品入库验收等药品管理制度,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下属 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 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上海九州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九州通 医药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中关于规范经营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该等行为虽对市场经营秩序 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2. 温州九州通销售假冒进口红参的行为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温州九州通销售假冒进口红参的毛利水平与其销售国产红参的毛利水 平相近。假冒进口红参实际销售价格与国产红参价格相近,未对社会公众的财 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国产红参属于常见滋补中药材,不属于治疗药物,其性 质、功效并不损害使用人的健康和生命,不会对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造成损害。

(2)事件发生后,温州九州通对下游经销商的假冒进口红参库存进行了召 回,并对下游经销商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了弥补。温州九州通对其存在的不规 范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发行人进一步健全了对下属公司经营和药品质量管理 方面内部控制制度。

(3)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终审判决后,经积极整改,温州九州通已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取得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为 A-ZJ16-025 的《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曾于 2015 年初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5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并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及 2016 年 1 月 6 日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11 号、证监许可 [2016]11 号)。温州九州通事件发生后,发行人在会后事项文件中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作了报告,该事件未对发行人可转债发行造成影响,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1 月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 15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 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反馈问题 2. 根据申请材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合法合规性。

2017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华夏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协议的 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与华夏人寿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终止 协议》。

2017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与华夏人寿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终止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履行双方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签署的《九州通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楚昌投资、长城国泰、中经资 本、周明德、厚扬启航和沣华盛鼎,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次发行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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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 陈 静:朱玉栓: 穆曼怡: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