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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own Pharmaceutical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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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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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998

证券简称:九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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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版)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九州通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5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 1,647,026,314 股的 3.3393%。其中首次授予49,289,650 股,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股票总数的89.617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26%;预留5,710,350 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382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467%。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 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 授予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相关要求完成法定条件后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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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确定,公司应当在本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 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 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共计 2692 人。

八、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9.98 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9.78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9.98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 30%、30%、40%的比例 分三期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解锁 期内按 50%、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解锁。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主要业绩考核指标为:以年度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包含各期股 权激励计划激励成本的影响)。即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的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 2016 年相比,增长比例分别不低于 20%、45%、 75%。

十一、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于解锁的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 及以上,且激励对象所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时,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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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激励对象所在公司业 绩目标与解锁系数等具体方案的制定与考核实施。激励对象如出现下列情形的不 得解锁:

1、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 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十二、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十三、九州通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四、本计划由九州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 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六、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 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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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目 录

释义 ................................................................................................................................ 6 第一章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二章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三章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7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原则 ..................................................................................................... 7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8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8 第四章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9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 9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0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 10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 ....................................................................... - 13 - 五、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15 -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 16 -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 18 - 一、会计处理................................................................................................................... - 18 -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 19 - 第六章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 20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2 三、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 22 第七章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 23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2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23 三、其他说明....................................................................................................................... 24 第八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 24 -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24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24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 24 -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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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五、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 - 27 - 第九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 24 - 第十章附则 ............................................................................................................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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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释 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本公司/九州通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 九州通A股股票
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止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限
解锁日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
性股票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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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九州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核,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 止。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 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 相关事宜。

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应当就本计划是否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原则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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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 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激励 对象范围的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 定。

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 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9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 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 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引进或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其他骨干员工。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当在本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预留部分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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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九州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5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1,647,026,314 股的 3.3393%。其中首次授予49,289,650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股票总数的89.617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26%;预留5,710,350 股,占本 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10.382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467%。

(三)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股)
占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比例
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1 龚翼华 董事兼总经理 900,000 1.6364% 0.0546%
2 陈启明 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副总经理
330,000 0.6000% 0.0200%
3 林新扬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260,000 0.4727% 0.0158%
4 刘素芳 副总经理 250,000 0.4545% 0.0152%
5 许明珍 副总经理 250,000 0.4545% 0.0152%
6 郭磊 副总经理 250,000 0.4545% 0.0152%
7 陈松柏 副总经理 230,000 0.4182% 0.0140%
8 杨菊美 副总经理 250,000 0.4545% 0.0152%
9 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
业务人员等2684 人
46,569,650 84.6721% 2.8275%
10 预留部分 5,710,350 10.3825% 0.3467%
合计 55,000,000 100.0000% 3.3393%

注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注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注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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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注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形。

注 5、本激励计划中公司股本总额均指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股本 总额。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98 元/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9.98 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9.78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9.98 元/股。

(三)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

(二)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应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届时由公司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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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限制性股票 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 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5、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比例分为不同的锁定 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均分为两个锁定期, 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锁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在锁定期内,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 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 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 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 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解锁期

锁定期后为解锁期,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锁。激励对象应当 在董事会设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解锁窗口期是指九州通定期报告公布后 第 2 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10 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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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 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满足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解锁期内按 50%,50%的解锁比例分两期解锁。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该部分预留股份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 自该部分预留股份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 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 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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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 1、前款所述“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2、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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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1)锁定期考核指标计算依据: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以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考核年度为 2018 年、2019 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实现
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20%。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
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实现
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4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
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实现
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75%。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包括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如公司未满足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个人考核指标:

根据《考核办法》,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 织相关部门从业绩、效能等方面对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 核结果划分为 S、A、B、C,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激励对象只 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激励对象所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时, 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相关管理 部门负责激励对象所在公司业绩目标与解锁系数等具体方案制定与考核实施。若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权利, 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考核结果 S A B C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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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五、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 2、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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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 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 业意见。

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如出现需要回购注销或调整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并注销或调整相应股票,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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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 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4、配股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 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 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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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和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 解锁后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 过户完成后,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五)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无须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 利息。

第五章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确认 负债。

2、锁定期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 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会计处理: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 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的,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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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测算得 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5.66 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授予日股价:21.95 元(假设授予日股价较原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上涨 10%)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锁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45%、47.43%、47.80%(分别采用九州通最近一年、 两年和三年的股价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5%(取公司上市后至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息率的平 均值)

在授予日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须考虑已授予权益工 具兑现的限制性因素,该限制性因素将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成本。权益工具的 限制性因素使得激励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以取 得收益,则每个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分别买入、卖出操作方向相反的三对权证, 即买入认沽权证、卖出认购权证。上述三对权证的行权时间与本激励计划的三次 解锁时间相同、行权数量与其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行权价格为各期 解锁日九州通股票的预期合理价格。

根据上述基本参数,经 B-S 模型估算确定上述三对权证在授予日的价格及买 入、卖出三对权证的差价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一年期 二年期 三年期
买入认沽权证价格 4.2374 9.9482 13.6143
卖出认购权证价格 1.2437 3.9096 4.5944
差价 2.99 6.04 9.02

二、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9,289,650 股(不包括预留部 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定授予日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27,879.83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 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总成本,并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 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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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授予日公司股票价格为 21.95 元,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不包括预留部分)为 27,879.83 万元, 2017 年至 2019 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017年至2019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017年至2019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017年至2019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017年至2019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2017年至2019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摊销总费用 2017 2018 2019 2020
27,879.83 9,486.89 11,384.26 5,459.80 1,548.88

以上为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 公允价值为准。由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等于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50%,因此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考虑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 理、业务、技术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解锁 的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本激励计划 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并公告监事 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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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 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回 购注销。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限制性股票解锁前,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 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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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 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

  •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7、本计划中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 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或其他渠道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三、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 2、对于满足解锁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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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章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 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并报公司董 事会备案,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 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 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 6、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 (4)报告期内授予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

  •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

  • 使权益的情况;

  • (6)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1、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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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4、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 及其它税费。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股票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照 本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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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上述终止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锁,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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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或者被公司委派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分公司 任职,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解雇或辞职

公司因经营考虑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或激励对象因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雇,或激励对象主 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解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锁条件;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死亡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死亡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退休

激励对象达到国家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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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变化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的激励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公司股东 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 注销,同时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不予实施。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 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 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 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解决。

第十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

  • 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股东应对回避表决。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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