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oeone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16, 2023
57251_rns_2023-05-16_8ee7332b-f609-439f-a8ec-7ce01e77b999.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a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楼南塔 22-31 层, 邮编: 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九牧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mathbf{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经核查,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 2023年4月 24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2023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5)。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 充分披露。
-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3年5月16日9:15-15:00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2023 年 5 月 16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林聪颖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3 名, 代表股份 391,247,55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860 %。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8名, 代表股份 389,368,4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7590%。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5 名, 代表股份 1,879,1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0%。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 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交所上市公 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 果,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 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mathbf{1}$ .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6,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0%。
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6,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6,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弃 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boldsymbol{4}$ .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6,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弃 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3,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 反对 4,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弃 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2 年度薪酬的议案》 6.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3,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89%; 反对 4,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1%; 弃 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办理银行授信申请的议案》 $7.$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6,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表决结果: 同意 391,246,4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97%; 反对 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3%; 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0.0000%。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
表决结果: 同意 389,371,4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204%;反对 1,876,11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96%; 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0%。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张博钦
2023年上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