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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C —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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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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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6552
JMC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JMC ELECTRONICS CO.,LTD.
115
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開會地點:高雄市仁武區仁發六路2號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目 錄
頁次
開會程序 ………………………………………………………………1
開會議程 ………………………………………………………………2
報告事項 ………………………………………………………………3
承認事項 ………………………………………………………………4
討論事項 ………………………………………………………………5
臨時動議 ………………………………………………………………6
附 件 ………………………………………………………………7
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8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10
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 ………………………………11
民國一一四年度董事酬金 …………………………………………12
民國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 …………………………………………14
董事兼任職務情形 ………………………………………………24
附 錄 ………………………………………………………………25
公司章程 ………………………………………………………………26
股東會議事規則 ……………………………………………………31
董事持股情形 ……………………………………………………38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會
1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整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地點:高雄市仁武區仁發六路2號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東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
(四)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給付董事酬金報告。
(五)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六) 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四、承認事項
(一) 承認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 承認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
五、討論事項
(一)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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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一)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鑒察。
請參閱本手冊第8頁~第9頁。
(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鑒察。
請參閱本手冊第10頁。
(三)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報告,報請 鑒察。
請參閱本手冊第11頁。
(四)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給付董事酬金報告,報請 鑒察。
說明: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董事酬金政策及個別明細等內容,請參閱本手冊第12頁~第13頁。
(五) 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請 鑒察。
說明: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累積虧損為新台幣593,251仟元,已達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底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30,000仟元之二分之一,故依照公司法第211條之規定於股東會報告。
(六) 股東提案處理說明,報請 鑒察。
說明:
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
二、本公司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股東提案期間為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至三月三十日止,因該期間並無接獲任何股東之提案,故於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中無須討論。
3
4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五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兆群會計師及陳秀雯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並由審計委員會出具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謹檢附上述書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4頁~第23頁)及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8頁~第9頁),敬請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虧損撥補案。
說明:一、本公司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五日董事會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訂民國一一四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597,214,432 |
|---|---|
| 減:本期稅後淨損 | ( 1,190,863,693 ) |
| 減: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 81,621 ) |
|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權益工具投資,累積損益移轉至保留盈餘 | 480,151 |
| 本期待彌補虧損 | ( 593,250,731 ) |
| 用以彌補虧損項目 | |
| 加:法定盈餘公積 | 164,539,053 |
| 加:資本公積-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股權淨 | |
| 值之變動數 | 1,513,221 |
| 加:資本公積-合併發行溢價 | 233,086,561 |
| 加: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 194,111,896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0 |
董事長:溫文郁 
經理人:黃梅雪 
會計主管:楊千儀
二、本年度不分配現金股利。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二〇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許可之決議。
二、為業務之需要,擬依「公司法」第二〇九條規定,解除本公司法人董事長華電材(股)公司改派之代表人溫文郁先生之競業禁止限制。
三、本次股東常會董事兼任職務情形,請參閱本手冊第24頁。
四、謹提請 公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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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民國 114 年度,全球經濟不確定性以及對美國關稅存在擔憂的背景下,又面臨 COF 市場產能過剩,市場仍呈現供過於求趨勢,造成市場價格大幅下跌,使得本公司 114 年度呈現大幅虧損。茲將 114 年度營業成果列示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目 | 民國 114 年度 | 民國 113 年度 | 民國 112 年度 | |||
|---|---|---|---|---|---|---|
| 金額 | 百分比 | 金額 | 百分比 | 金額 | 百分比 | |
| 營業收入 | 1,438,987 | 100 | 1,959,533 | 100 | 1,765,433 | 100 |
| 營業毛利(損) | (365,393) | (25) | 47,539 | 3 | 39,026 | 2 |
| 營業利益(損失) | (536,526) | (37) | (106,072) | (5) | (101,660) | (6) |
| 稅前純益(損) | (1,203,573) | (84) | 17,018 | 1 | 1,785 | - |
| 稅後純益(損) | (1,190,864) | (83) | 13,187 | 1 | 7,477 | 1 |
【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 114 年度無編製財務預測。
【財務表現】
| 項目 | 民國 114 年度 | 民國 113 年度 | 民國 112 年度 |
|---|---|---|---|
| 財務結構 | |||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48% | 34% | 41% |
|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520% | 247% | 175% |
| 每股淨值 | 20.50 | 32.39 | 30.48 |
| 償債能力 | |||
| 流動比率 | 103% | 192% | 102% |
| 速動比率 | 85% | 148% | 80% |
| 獲利能力 | |||
| 資產報酬率 | (32%) | 1% | 1% |
| 權益報酬率 | (54%) | 1% | 1% |
| 純益率 | (83%) | 1% | 1% |
| 每股盈餘(元) | (14.35) | 0.16 | 0.09 |
8
【研究發展】
以易華特有之半加成法(Semi-additive)在 20um pitch 以下特別是 18、16 及 14um pitch 微細線路與 12um 厚鋼的製程技術專長及產品為基礎,透過與客戶合作提升產品設計能力,全面性供應客戶手持式裝置產品及智慧型手機所需的液晶顯示驅動 IC 用之細線路(Fine pitch)的 COF。
開發 2-Metal 先端製程技術,透過與客戶合作將 2-Metal 製程技術開發出輕、薄、短、小的 IC 基板的特性延伸應用至 Micro LED 載板及其它各式 IC 載板開創出新型態的 IC Package。
【未來展望】
114 年根據 Omdia 報導,2026 年全球顯示面板總面積需求預計較去年同期成長 6%。受美國進口關稅政策不確定性和經濟增速放緩影響,顯示面板出貨量預計將下降 2%,但在大尺寸顯示面板需求成長的推動下且全球面板業者嚴控供需,有助於推升 2026 年景氣呈現緩步成長走勢。
本公司著重於推展自主研發的 Semi-additive 與 2-Metal 的製程技術,將據以應用在輕薄短小之 IC 基板,特別是用於高階細線路 COF、Micro LED 產品,以期擴充應用範圍。此製程技術具獨特性,市場競爭者較少,進入門檻亦相對較高。未來仍將持續精進製程技術並提升生產效率,以確保長期穩健經營與永續發展。
1-Metal 技術生產的產品是公司維持營運穩健的基礎,而已開發完成的 2-Metal 技術產品將是公司未來營運成長的動能。在此兩種技術產品的相互搭配下將使公司的經營績效更加穩固,得以回饋股東的鼓勵,期望股東的持續支持,謝謝大家。
展望全新的一年,未來仍將持續精進製程技術並提升生產效率,以確保長期穩健經營與永續發展。
負責人:溫文郁
經理人:黃梅雪
主辦會計:楊千儀
9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兆輝及陳秀雯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鑒核。
此 致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蔡明安
審計委員:蔡 二 菲
審計委員:張 敬 平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五日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債辦理情形
民國114年12月31日
| 公司 債 種 類 | 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 |
|---|---|---|
| 發 行 (辦 理 ) 日 期 | 民國110年10月25日 | |
| 面 額 | 每張面額新台幣(以下同)100,000元 | |
| 發 行 及 交 易 地 點 | 國內發行,櫃檯買賣中心掛牌 | |
| 發 行 價 格 | 106.63元 | |
| 總 額 | 500,000,000元 | |
| 利 率 | 票面利率0% | |
| 期 限 | 5年期,到期日:民國115年10月25日 | |
| 保 證 機 構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受 託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承 銷 機 構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簽 證 律 師 | 邱麗妃 | |
| 簽 證 會 計 師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 最近年度簽證會計師:王兆群、陳秀雯 | ||
| 最近期簽證會計師:王兆群、陳秀雯 | ||
| 償 還 方 法 | 到期一次還本 | |
| 未 償 還 本 金 | 500,000,000元 | |
| 贖 回 或 提 前 清 償 之 條 款 | 詳發行及轉換辦法 | |
| 限 制 條 款 | 無 | |
|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名 稱 、 | ||
| 評等日期、公司債評等結果 | 無 | |
| 附其他權利 | 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轉換(交換或認股)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金額 | 0 |
| 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 | 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債信專區之債券發行資料 | |
| 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及對現有股東權益影響 | 假設該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全數依目前轉換價格58.80元請求轉換時,最大稀釋比率約9.29%,稀釋效果應屬有限。 | |
| 交換標的委託保管機構名稱 | 無 |
11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一四年度給付董事酬金
本公司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依所擔負之職責、風險、投入時間等因素敘明與給付酬金數額之關聯性:
(1) 本公司董事酬金依本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辦理,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惟最高提撥不高於 1% 為董事酬勞。
(2) 本公司獨立董事酬金依本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辦理,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每位獨立董事固定月報酬,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提交董事會決議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職稱 | 姓名 | 董事酬金 | A、B、C及D等四項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A、B、C、D、E、F及G等七項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或母公司酬金 | |||||||||||||||
|---|---|---|---|---|---|---|---|---|---|---|---|---|---|---|---|---|---|---|---|---|---|
| 報酬(A) | 退職退休金(B) | 董事酬勞(C) | 業務執行費用(D) |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等(E) | 退職退休金(F) | 員工酬勞(G) | |||||||||||||||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註3)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
| 股票金額 | 股票金額 | 股票金額 | |||||||||||||||||||
| 董事長 | 長華電材(股)公司 | ||||||||||||||||||||
| 代表人:萬文財(註1) | 600 | 600 | - | - | - | - | 12 | 12 | 612 | ||||||||||||
| (0.05) | 612 | ||||||||||||||||||||
| (0.05) | - | - | - | - | - | - | - | 612 | |||||||||||||
| (0.05) | 612 | ||||||||||||||||||||
| (0.05) | 無 | ||||||||||||||||||||
| 董事長 | 長華電材(股)公司 | ||||||||||||||||||||
| 代表人:湛文那(註1) | - | - | - | - | - | - | 6 | 6 | 6 | ||||||||||||
| (0.00) | 6 | ||||||||||||||||||||
| (0.00) | - | - | - | - | - | - | - | 6 | |||||||||||||
| (0.00) | 6 | ||||||||||||||||||||
| (0.00) | 無 | ||||||||||||||||||||
| 副董事長 | 長華電材(股)公司 | ||||||||||||||||||||
| 代表人:洪全成 | - | - | - | - | - | - | 18 | 18 | 18 | ||||||||||||
| (0.00) | 18 | ||||||||||||||||||||
| (0.00) | - | - | - | - | - | - | - | 18 | |||||||||||||
| (0.00) | 18 | ||||||||||||||||||||
| (0.00) | 無 | ||||||||||||||||||||
| 董事 | 南茂科技(股)公司 | ||||||||||||||||||||
| 代表人:黃國樑 | - | - | - | - | - | - | 18 | 18 | 18 | ||||||||||||
| (0.00) | 18 | ||||||||||||||||||||
| (0.00) | - | - | - | - | - | - | - | 18 | |||||||||||||
| (0.00) | 18 | ||||||||||||||||||||
| (0.00) | 無 |
| 職稱 | 姓名 | 董事酬金 | A、B、C及D等四項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兼任員工領取相關酬金 | A、B、C、D、E、F及G等七項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 | 領取來自子公司以外轉投資事業或母公司 | ||||||||||||||
|---|---|---|---|---|---|---|---|---|---|---|---|---|---|---|---|---|---|---|---|---|
| 報酬(A) | 退職退休金(B) | 董事酬勞(C) | 業務執行費用(D) | 薪資、獎金及特支費等(E) | 退職退休金(F) | 員工酬勞(G) | ||||||||||||||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註3)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本公司 | 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 | |||||
| 現金金額 | 股票金額 | 現金金額 | 股票金額 | |||||||||||||||||
| 董事 | 元曜能源科技(股)公司代表人:潘兆儀 | - | - | - | - | - | - | 18 | 18 | 18(0.00) | 18(0.00) | - | - | - | - | - | - | - | 18(0.00) | 18(0.00) |
| 獨立董事 | 楊順卿 | 600 | 600 | - | - | - | - | 18 | 18 | 618(0.05) | 618(0.05) | - | - | - | - | - | - | - | 618(0.05) | 618(0.05) |
| 獨立董事 | 蘇二郎 | 600 | 600 | - | - | - | - | 18 | 18 | 618(0.05) | 618(0.05) | - | - | - | - | - | - | - | 618(0.05) | 618(0.05) |
| 獨立董事 | 陳志宏(註2) | 244 | 244 | - | - | - | - | 6 | 6 | 250(0.02) | 250(0.02) | - | - | - | - | - | - | - | 250(0.02) | 250(0.02) |
| 獨立董事 | 童恩寧(註2) | 358 | 358 | - | - | - | - | 12 | 12 | 370(0.03) | 370(0.03) | - | - | - | - | - | - | - | 370(0.03) | 370(0.03) |
- 請敘明獨立董事酬金給付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依所擔負之職責、風險、投入時間等因素敘明與給付酬金數額之關聯性;
- 除上表揭露外,最近年度公司董事為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提供服務(如擔任母公司/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轉投資事業非屬員工之顧問等)領取之酬金:無
註1:長華電材(股)公司於114年11月18日原法人董事代表人萬文財先生改為滋文郁先生,同日並經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
註2:本公司獨立董事陳志宏先生於114年5月29日辭任,改由童恩寧先生就任。
註3:115年3月5日經董事會通過惟本公司114年度稅後虧損,故不分配董事酬勞。
會計師查核報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易華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易華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易華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強調事項
如關鍵查核事項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三所述,易華公司於民國 114 年針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進行減損評估,並提列減損損失 724,873 千元。本會計師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14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易華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易華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重大會計估計
截至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易華公司受營運所處之市場與經濟景氣波動影響,其營運呈現虧損,管理階層針對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進行資產減損評估,由於易華公司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對於財務報表係屬重大,且評估資訊涉及管理階層之重大估計與判斷,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查核重大會計估計之重點為評估管理階層估計之合理性,並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一、了解管理階層估計使用價值時所採用之假設依據、參數來源及評估其合理性,與評估資產減損控制作業有效性。
二、覆核減損評估報告是否使用適當之折現率。
三、驗算使用價值之計算過程。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易華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易華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易華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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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一、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易華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易華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易華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五、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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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易華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王兆群
會計師 陳秀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090347472 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 1120349008 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易
民國11
單位:新台幣千元
| 代碼 | 資產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四及六) | $ 617,499 | 19 | $ 555,035 | 14 |
| 112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及八) | 1,725 | - | 2,061 | - |
| 1150 | 應收票據(附註九) | 1,294 | - | - |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附註四及九) | 213,647 | 7 | 268,740 | 6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附註四、九及三十) | 27,405 | 1 | 24,592 | 1 |
| 12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三十) | 19,205 | 1 | 17,266 |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五) | 1,946 | - | 1,389 | - |
| 130X | 存貨(附註四及十) | 177,589 | 5 | 251,585 | 6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三一) | 2,395 | - | 2,395 |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一) | 15,350 | - | 29,083 | 1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078,055 | 33 | 1,152,146 | 28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七及十七) | - | - | 50 |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四及八) | 1,310,589 | 40 | 1,082,455 | 27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四及十二) | 373,300 | 11 | 301,260 | 7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三) | 429,200 | 13 | 1,407,187 | 35 |
| 1755 |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四) | 25,003 | 1 | 43,295 | 1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五) | 25,357 | 1 | 17,808 |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1,400 | - | 32,975 | 1 |
| 1920 | 存出保證金(附註三十) | 3,228 | - | 3,288 | - |
| 1975 | 淨權定編列資產(附註四及二一) | 5,226 | - | 5,094 | - |
| 1990 | 其他非流動資產(附註十五) | 27,084 | 1 | 36,152 | 1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2,200,387 | 67 | 2,929,564 | 72 |
| 1XXX | 資產總計 | $ 3,278,442 | 100 | $ 4,081,710 | 100 |
| 代碼 | 負債及權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附註二三) | $ 1,149 | - | $ 4,490 | - |
| 2170 | 應付帳款(附註十八及三十) | 113,973 | 3 | 149,732 | 4 |
| 22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十九及三十) | 159,377 | 5 | 165,166 | 4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四、十四及三十) | 19,851 | 1 | 19,362 | 1 |
| 2321 | 一年內到期或執行费回權公司債(附註四及十七) | 496,985 | 15 | - |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十六) | 249,205 | 8 | 255,622 | 6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四及二十) | 4,072 | - | 4,859 |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1,044,612 | 32 | 599,231 | 15 |
| 非流動負債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附註四及十七) | - | - | 492,994 | 12 |
| 2540 | 長期借款(附註十六) | 522,697 | 16 | 270,824 | 6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五) | 1,594 | - | 2,306 | -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四、十四及三十) | 7,384 | - | 27,234 | 1 |
| 2645 | 存入保證金(附註三十) | 665 | - | 665 |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 | - | 328 |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532,340 | 16 | 794,351 | 19 |
| 2XXX | 負債合計 | 1,576,952 | 48 | 1,393,582 | 34 |
| 權益(附註二二) | |||||
| 3100 | 普通股股本 | 830,000 | 25 | 830,000 | 21 |
| 3200 | 資本公積 | 625,489 | 19 | 625,489 | 15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164,539 | 5 | 160,139 | 4 |
| 3350 | 未分配盈餘(得價補虧損) | ( 593,251 ) | ( 18 ) | 618,215 | 15 |
| 3300 | 保留盈餘合計 | ( 428,712 ) | ( 13 ) | 778,354 | 19 |
| 3400 | 其他權益 | 674,713 | 21 | 454,285 | 11 |
| 3XXX | 權益合計 | 1,701,490 | 52 | 2,688,128 | 66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3,278,442 | 100 | $ 4,081,710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931年3月5日查核報告)
並事長:溫文郁
經理人:黃梅雪
會計主管:楊千儀
18
易華電
民國114及115
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四、二三及三十) | $1,438,987 | 100 | $1,959,533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十、二一、二四及三十) | 1,804,380 | 125 | 1,911,994 | 97 |
| 5900 | 營業毛利(損) | (365,393) | (25) | 47,539 | 3 |
| 營業費用(附註二四) | |||||
| 6100 | 推銷費用 | 24,143 | 2 | 22,296 | 1 |
| 6200 | 管理費用 | 76,249 | 5 | 70,008 | 4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70,741 | 5 | 61,307 | 3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71,133 | 12 | 153,611 | 8 |
| 6900 | 營業淨損 | (536,526) | (37) | (106,072) | (5)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附註十二、十三、二四及三十) | |||||
| 7100 | 利息收入 | 6,700 | - | 13,951 | 1 |
| 7010 | 其他收入 | 66,512 | 4 | 70,997 | 4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737,299) | (51) | 44,567 | 2 |
| 7050 | 財務成本 | (14,525) | (1) | (18,199) | (1) |
| 706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11,565 | 1 | 11,774 |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667,047) | (47) | 123,090 | 6 |
| 7900 | 稅前淨利(損) | (1,203,573) | (84) | 17,018 | 1 |
| 7950 | 所得稅費用(利益)(附註四及二五) | (12,709) | (1) | 3,831 |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損)(接次頁) | (1,190,864) | (83) | 13,187 | 1 |
(承前頁)
| 代碼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一、二二及二五)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 102) | - | $ 2,754 | -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 ||||||
| 未實現評價損益 | 146,993 | 11 | 153,029 | 8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 | ||||||
| 關聯企業之其他 | |||||||
| 綜合損益份額 | 73,915 | 5 | 14,549 |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 ||||||
| 相關之所得稅 | 20 | - | ( 551) | - | |||
| 8300 | 本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220,826 | 16 | 169,781 | 8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970,038) | ( 67) | $ 182,968 | 9 | ||
|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二六) | |||||||
| 9750 | 基 本 | ($ 14.35) | $ 0.16 | ||||
| 9850 | 稀 釋 | ($ 14.35) | $ 0.11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15年3月5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溫文郁 經理人:黃梅雪 會計主管:楊千儀
20
4
民國114及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代碼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保留 | 節 | 其他權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權益合計 | |
|---|---|---|---|---|---|---|---|---|
| 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 | 合計 | |||||||
| A1 113年1月1日餘額 | $ 830,000 | $ 640,167 | $ 159,003 | $ 585,568 | $ 744,571 | $ 315,322 | $2,530,060 | |
| 112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附註二二) | ||||||||
| B1 法定盈餘公積 | - | - | 1,136 | ( 1,136) | - | - | - | |
| B5 現金股利 | - | - | - | ( 10,222) | ( 10,222) | - | ( 10,222) | |
| - | - | 1,136 | ( 11,358) | ( 10,222) | - | ( 10,222) | ||
|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附註二二) | - | ( 14,678) | - | - | - | - | ( 14,678) | |
| D1 113年度淨利 | - | - | - | 13,187 | 13,187 | - | 13,187 | |
| D3 113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2,203 | 2,203 | 167,578 | 169,781 | |
| D5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15,390 | 15,390 | 167,578 | 182,968 | |
| Q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 ||||||||
| 工具(附註二二) | - | - | - | 28,615 | 28,615 | ( 28,615) | - | |
| Z1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830,000 | 625,489 | 160,139 | 618,215 | 778,354 | 454,285 | 2,688,128 | |
| 11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附註二二) | ||||||||
| B1 法定盈餘公積 | - | - | 4,400 | ( 4,400) | - | - | - | |
| B5 現金股利 | - | - | - | ( 16,600) | ( 16,600) | - | ( 16,600) | |
| - | - | 4,400 | ( 21,000) | ( 16,600) | - | ( 16,600) | ||
| D1 114年度淨損 | - | - | - | ( 1,190,864) | ( 1,190,864) | - | ( 1,190,864) | |
| D3 114年度稅後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 82) | ( 82) | 220,908 | 220,826 | |
| D5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 1,190,946) | ( 1,190,946) | 220,908 | ( 970,038) | |
| Q1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 | ||||||||
| 工具(附註二二) | - | - | - | 480 | 480 | ( 480) | - | |
| Z1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830,000 | $ 625,489 | $ 164,539 | ($ 593,251) | ($ 428,712) | $ 674,713 | $1,701,490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15年3月5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溫文邨

經理人:黃翰雲

會計主管:楊千儀

易華實驗室
匯公司
民國114及113
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稅前淨利(損) | ($1,203,573) | $ 17,018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413,253 | 440,899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27,264 | 27,061 |
| A2040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商品淨損失(利益) | 50 | ( 6,850) |
| A20900 | 財務成本 | 14,525 | 18,199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6,700) | ( 13,951)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57,442) | ( 58,784) |
| A22300 |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 11,565) | ( 11,774) |
| A23700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回升利益) | 736,676 | ( 1,549)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55,093 | ( 12,956) |
| A31160 | 應收帳款-關係人 | ( 2,813) | 923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 | ( 14) |
| A31200 | 存 貨 | 62,193 | ( 20,796)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13,733 | 8,977 |
| A31990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 234) | ( 214) |
| A32125 | 合約負債 | ( 3,341) | ( 13,602)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 35,759) | 10,982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 5,444) | ( 22,201)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 37) | ( 2,258)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 ( 4,121) | 359,110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6,479 | 13,951 |
| A33200 | 收取之股利 | 69,164 | 66,194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10,287) | ( 14,356) |
| A33500 |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 2,617 | ( 2,683)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63,852 | 422,216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4 年度 | 113 年度 |
|---|---|---|---|
| B00010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80,959) | ($ 81,203) |
| B00020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54 | 38,690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110,864) | ( 76,932)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 60 | ( 21)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 - | ( 610) |
| B067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 18,196) | ( 26,712)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209,805) | ( 146,788)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借款增加 | 700,000 | 580,000 |
| C00200 | 短期借款減少 | ( 700,000) | ( 580,000) |
| C01600 | 舉借長期借款 | 540,000 | - |
| C01700 | 償還長期借款 | ( 295,622) | ( 278,394) |
| C04020 | 租賃本金之償還 | ( 19,361) | ( 18,902)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16,600) | ( 24,900)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 208,417 | ( 322,196) |
| EEEE | 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減少) | 62,464 | ( 46,768)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555,035 | 601,803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617,499 | $ 555,035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參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民國115年3月5日查核報告)
董事長:溫文郁 經理人:黃梅雪 會計主管:楊千儀
24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兼任職務情形
| 董事姓名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 長華電材(股)公司 | |
| 代表人:溫文郁 |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顧問 |
25
【附錄】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JMC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1.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 F401010國際貿易業
3.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4.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高雄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五條:本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令及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對外提供保證。
第六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伍億元,分為壹億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分次發行之。
公司若以低於市價(每股淨值)之認股價格發行認股權憑證,應經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發行。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應編號及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其發行之股票得免印製股票,其他有價證券亦同,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本公司公開發行後,如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之,且於興櫃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股份轉讓之登記,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之。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除依證券相關法令之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26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公司股東會之召集及公告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本公司上市(櫃)後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之一,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或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董事7~9人,並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獨立性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27
第十五條: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之組成、職權事項、議事規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以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〇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本公司如遇緊急情形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董事會,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其董事如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暨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董事會得視實際需要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於任期中為全體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審計委員會查核或由審計委員會委託會計師查核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依法提撥 $2\% \sim 16\%$ 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酬勞數額之 $2\% \sim 16\%$ 應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配酬勞)及提撥不高於 $1\%$ 為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及基層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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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繳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為止,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暨本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作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配合整體環境及產業成長特性,並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穩定經營發展,股利政策係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主要係依據本公司未來之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年度之資金需求,優先保留融通所需之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才以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方式分派之。分派步驟如下:
一、決定最佳之資本預算。
二、決定滿足前項資本預算所需融通之資金。
三、決定所需融通之資金多少由保留盈餘予以支應。
四、剩餘之盈餘視營運需要保留適當額度後,得以股利之方式分配給股東,擬分配餘額應不低於公司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擬發放股利總和之百分之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民國六十三年五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五日第二次修正。
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一日第三次修正。
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一日第四次修正。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第五次修正。
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廿五日第六次修正。
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七次修正。
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廿二日第八次修正。
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五日第九次修正。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十次修正。
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十一次修正。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第十二次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第十三次修正。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四次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第十五次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第十六次修正。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第十七次修正。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第十八次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第十九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二十次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一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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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二十二次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第二十三次修正。
民國一〇二年一月八日第二十四次修正。
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五次修正。
民國一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十六次修正。
民國一〇三年十月八日第二十七次修正。
民國一〇四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次修正。
民國一〇四年十月二日第二十九次修正。
民國一〇五年五月十日第三十次修正。
民國一〇年七月一日第三十一次修正。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第三十二次修正。
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三十三次修正。
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三十三次修正。
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修正。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萬文財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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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三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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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本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四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六條、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七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併同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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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得宣佈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而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長之,延後時間合計不超過一小時。經延長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二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已達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即宣佈正式開會,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將已作成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第九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第十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第十一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二分鐘,且以一次為限。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逾時或超出議題範圍者或有失會議秩序時,主席得制止其發言。經制止而仍違反時,主席得停止其發言。
第十二條、法人受他人委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第十三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三條之一、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四條、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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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二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六條、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並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第十七條、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者,視同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有異議者,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八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庸再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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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 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 (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停開會,並視情況宣佈續行開會時間。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因故無法於通知日時召開,或會議程序進行中因故無法繼續進行議程時,授權當次股東會之主席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36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議事規則訂定於民國一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〇四年五月十二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四年八月五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〇四年十月二日經股東臨時會通過施行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八年三月十一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十一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九年三月十六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〇年三月十八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一〇年六月十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九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
第七次擬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擬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經董事會同意,並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經股東會通過施行。
37
董事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830,000,000元,已發行股數計83,000,000股。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6,640,000股。
三、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民國115年3月28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董事持有股數如下,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規定成數標準。
| 職稱 | 姓名 | 現在持有股份 | |
|---|---|---|---|
| 股數 | 持有比率 | ||
| 董事長 |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溫文郁 | 35,531,390 | 42.81% | |
| 副董事長 |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洪全成 | 35,531,390 | 42.81% | |
| 董事 | 元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潘兆儀 | 15,000 | 0.02% | |
| 董事 |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代表人:黃國樑 | 8,300,000 | 10.00% | |
| 獨立董事 | 楊順卿 | 31,540 | 0.04% |
| 獨立董事 | 蘇二郎 | 0 | 0% |
| 獨立董事 | 童恩寧 | 2,000 | 0.00% |
| 董事持股合計 | 43,879,930 | 52.87% |
註: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故不適用有關監察人持有股數不得少於一定比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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