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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ZHITANG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Jun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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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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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九芝堂 股票代码: 000989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振国 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21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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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九芝堂”)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协议转让的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 认后,方能到中国证券登记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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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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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九芝堂、公司 | 指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振国,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协议转让股份导致 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
|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 |
指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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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李振国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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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为了主动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降低 其股权质押比例,缓释股权质押风险。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权益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持本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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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367,982,854 股九芝堂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3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291,388,371 股九芝堂人民币普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52%。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是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偿还股票质押融资债务,降低其股权 质押比例,缓释股权质押风险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协议转让股份方式导 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 42.33%减少至 33.52%,变动比例为 8.8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明 细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 义务人 |
权益变动 方式 |
变动股份数 (股) |
|||
|---|---|---|---|---|---|
| 事项 | 权益变动时间 | 变动比例 | |||
| 李振国 | 大宗交易 | 减持 | 2020.3.10-2020.12.16 | 28,780,000 | 3.31% |
| 协议转让 | 减持 | 2021.6.3 | 47,814,483 | 5.50% | |
| 合计 | - | - | - | 76,594,483 | 8.81% |
(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持有367,982,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3%,其于2020 年3 月10 日至2020 年12 月16 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8,7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大宗交易减持后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339,202,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2%,具体减持 明细如下:
| 序号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价格(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 1 | 大宗交易 | 2020-03-10 | 8.81 | 8,700,000 | 1.00% |
| 2 | 大宗交易 | 2020-03-12 | 8.28 | 700,000 | 0.08% |
| 3 | 大宗交易 | 2020-06-16 | 9.00 | 2,760,000 | 0.32% |
| 4 | 大宗交易 | 2020-07-14 | 10.29 | 3,400,000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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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大宗交易 | 2020-09-03 | 10.19 | 11,220,000 | 1.29% |
|---|---|---|---|---|---|
| 6 | 大宗交易 | 2020-12-16 | 8.00 | 2,000,000 | 0.23% |
| 合计 | - | - | - | 28,780,000 | 3.31% |
(二)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
1、基本情况
2021 年6 月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 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47,814,4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转让给黑龙 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待前述协议转让过户完 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291,388,3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2%。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① 协议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李振国
② 拟转让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甲方以自有/自筹资金依法受让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4,781.4483 万股流通股 股票,占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 5.50%。
③ 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 90%(简称“转让单 ” 价 ),即 8.46 元/股。交易总价=甲乙双方实际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 股票数量×转让单价。
④ 转让款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收到的价款中的 3.5 亿元应且仅能全部用于归还乙方与 银河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的负债本金。在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确 认文件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办理交易过户 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甲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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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乙方应收到的价款中的剩余价款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支付 方式。
⑤ 协议签订时间
2021 年6 月3 日。
⑥ 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双 方加盖公章;乙方已与甲方签署形式及内容经甲方认可的保证合同,且乙方的配 偶及继承人已向甲方出具关于同意乙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被继承财产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意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九芝堂股票339,202,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39.02%。其中,质押股份为268,940,000 股。因其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长,其所持股份中254,402,140 股为高管锁定股,84,800,714 股为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双方签署本次权益变动中的《股票转让协议》的同 时,另行签署一份形式及内容经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认可的保证合同,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其在《股票转让协议》项 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向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及继承人出具关于 同意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被继承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意函。除此之外, 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转让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另外就本次股份转让 设置任何附加特殊条件、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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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振国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
司全资子公司牡丹江友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未在其他公司任职。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处分、
-
2019 年 1 月 21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警示函措施。
-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
-
单、非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时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6、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时不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续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涉及的协议转让事项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 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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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 务人无买卖九芝堂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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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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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振国
日期:2021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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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
2、《股票转让协议》;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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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 | |
| 股票简称 | 九芝堂 | 股票代码 | 000989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李振国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有 □ 无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7,982,854 股 42.33%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91,388,371 股 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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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
是 □ 否 □ 不排除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持本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是 □ 否 □ 不排除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持本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 否 √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 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振国
日期:2021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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