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UZHITANG CO.,LTD — M&A Activity 2008
Jun 23, 2008
53946_rns_2008-06-23_dfd48b10-5268-4131-8dd6-003f11cc4318.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股票简称:九芝堂 股票代码:000989 公告编号:2008—026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九芝堂 股票代码: 000989
收购人: 陈金霞 住所: 上海市南市区复兴东路1028 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新路211 号109 室
签署日期: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1-2-0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在九芝堂股份有 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九芝堂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尚须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 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五、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2-1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收购人/本收购人/继 承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陈金霞女士 |
|---|---|---|
| 湖南涌金 | 指 | 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九芝堂集团 | 指 | 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 |
| 上海汇能 | 指 |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九芝堂/上市公司 | 指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收购/本次继承 | 指 | 魏东先生辞世,经继承人协议约定由魏东先生的 配偶陈金霞女士继承魏东先生所持九芝堂集团和 湖南涌金股权资产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变更 |
| 股权继承协议书 | 指 | 魏东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协商签订的湖 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股权继承协议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1-2-2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一、收购人简介
姓名:陈金霞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最近 5 年内的从业情况
陈金霞女士最近 5 年内从事的职业、职务如下:
2001 年 5 月-2005 年 11 月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2005 年 11 月至今 上海汇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上海汇能主营业务为实业投资,注册地在上海,陈金霞女士持有其 45%股
权。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说
明
陈金霞女士在继承魏东先生所持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股权之前,不存在 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继承完成后,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的情况如下:
1-2-3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1 、通过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合计持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SH . 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股份 21628.19 万股,占国金证券总股本 比例为 43 . 25% ;
2 、通过湖南涌金持有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H . 600479 ,股票简称 “千金药业”)股份 3142.14 万股,占千金药业总股本比例为 17 . 32 %;
3、通过上海汇能持有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 . 600256 ,股票简称 “广汇股份”) 10798.14 万股,占广汇股份总股本比例为 12.47 %。
六、收购原因及方式
因魏东先生辞世,魏东先生拥有的湖南涌金 66.5%股权,以及九芝堂集团 26.93%股权,依法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经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 于 2008 年 6 月 20 日签订《股权继承协议书》,决定由魏东配偶陈金霞女士一人 继承其股东资格及全部股权,其他人放弃相应的资格及股权。
本次继承完成后,陈金霞女士通过九芝堂集团持有九芝堂 120,090,769 股, 占九芝堂总股本的 40.35%。
陈金霞女士继承湖南涌金及九芝堂集团的公司权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陈金霞女士尚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金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1-2-4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收购报告书 | 收购报告书 | 收购报告书 | 收购报告书 |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 | ||
| 股票简称 | 九芝堂 | 股票代码 | 000989 | ||
| 收购人名称 | 陈金霞 | 收购人地址 | 上海市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 收购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 否 √ 说明:非上市公司股东 |
收购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 |
是 □ 否 √ 说明:非上市公司股东 |
||
| 收购人是否对 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本次继承前,为1 家,即新疆广汇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继承后, 将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株 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收购人是否拥有 境内、外两个以 上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数 |
||
| 收购方式(可多 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收购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N/A | ||||
| 本次收购股份 的数量及变动 比例 |
变动数量: | 12009.07万股 变动比例:40.35% |
|||
|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续关联交易 |
是 □ | 否 √ | |||
|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
是 □ | 否 √ | |||
| 收购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
是 □ | 否 √ |
1-2-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前 6 个 是 □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 是 □ 否 √ 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 是 √ 否 □ 购办法》第五十 条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无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无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无 顾问 本次收购是否 无 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收购人是否声 是 □ 否 √ 明放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表决 权
填表说明:
-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陈金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