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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sheng Electric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Oct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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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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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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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査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 “ ” 招商证券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委托,本所律师对主承销商承销的久盛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事项进行专项核査。在充分核査基 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 行与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 [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 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此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战 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配售情况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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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査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 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文 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创业板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作为本次发行申报资料之一,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对象为:

招商资管久盛电气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久 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如有)(以下简称“招证投资”)组成。

(一) 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招商资管久盛电气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7 月 22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7 月 29 日

备案编号:SSE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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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规模:4,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3,990 万元 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 实际支配主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根据《招商资管久盛电气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久盛电气员工战配 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 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 、审批

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以下简称“《战配议案》”),又经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战略配 售计划参与人员认购金额及比列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进行调整。 经核查确认,上述《战配议案》审批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整通知》符合《战配议案》第 5(1)项的授权,合法有效。

3 、参与战配资管计划员工清单


姓名 担任职务 是否为董监
劳动合同
关 系
认购金

(万
元)
持有资管
计划比例
1 张建华 董事长兼总经理 发行人 1,300.00 32.50%
2 汤春辉 子公司总经理 发行人 500.00 12.50%
3 范国华 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 500.00 12.50%
4 张水荣 副总经理 发行人 300.00 7.50%
5 金兴中 财务总监 发行人 300.00 7.50%
6 王建明 副总经理 发行人 300.00 7.50%
7 徐 铭 副总经理 发行人 300.00 7.50%
8 方纯兵 副总经理 发行人 200.00 5.00%
9 罗才谟 总工程师 核心员工 发行人 200.00 5.00%
10 姚坤方 生产技术部部长 发行人 100.00 2.50%
合计 4,000.00 100.00%

注: 1 、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4,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其中 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 3,990 万元。 2 、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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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身份的认定,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招股说明书》、身份信息、劳动合同、高管(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及核心员工任职认定证明,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且 合法存续,确认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 和《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披露规定。

4 、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 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 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 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 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 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 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本所律师认定:招商资管是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 、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商资管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招 商资管为招商证券的相关子公司。

6 、资管计划出资方资金来源

依据《资管合同》中的出资方声明和《关于参与招商资管久盛电气员工参与 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金来源承诺函》,投资者(出资人)承诺 “出

资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投资事项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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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

(二)招证投资(如有)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证投资。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斌
注册资本 7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12月2日
营业期限 2013年12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大宗商品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股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确认:招证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终止的情形。是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依据《证券公司 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 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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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招证投资系招商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持有100%的股权, 招商证券系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 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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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证投资事先出具的承诺函,招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 其自有资金。律师核查了招证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招证投资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 选取标准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招证投资(如有)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四)项的规定。

(二)配售资格

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初 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 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 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和持有期限等事项 。 该 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与发行人事先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招商资管按照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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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战略配售证 券。

招证投资(如有)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和《实施细 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和第四章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特别规定》和《实施细 则》的规定,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6,061,85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5%。久 盛电气战配资管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即不超过 4,041,235 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3,990 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股份数量预 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2,020,618 股(如有)。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 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 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战略配售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 资者配售,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 20%” 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一家或二家,即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或招证 投资(如有),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不足 1 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 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

  • (三)战略配售参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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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初始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但不超过人民币 3,990 万元。具体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百分之十”的规定。

2、招证投资(如有)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 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招商证 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 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实施跟投的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的规定。

(四)战略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符合《特别规定》第 十五条的规定。

(五)战略配售限售期限

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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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证投资(如有)事先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承诺函

发行人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战略投资 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本 公司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本公司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本公司未承诺在本公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本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公司和本次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函》,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 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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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投法律意见书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 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 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 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不存在受其他

  •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 7、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 8、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本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 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 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招证投资(如有)事先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

  •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 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有关规定。

  • 4、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5、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

  •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 6、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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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 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 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本所律师核查确认:以上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和 《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已订立了战略配售协议,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 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 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中配售对象、数量、参与规模、 参与条件、限售期限、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均符合《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 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査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配售协议和上述各方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 料。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

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 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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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 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久盛电气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招证投资(如有)符合《特别规 定》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情况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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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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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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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树 王 丰

张晨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