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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ZI HAM CO.,LTD. — M&A Activity 2018
Apr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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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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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 第 2 号 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公司名称 |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 |
|---|---|---|---|---|---|---|---|
| 证券简称 | 金字火腿 | 证券代码 | 002515 | ||||
| 交易类型 | 购买□√出售□其他方式□ | ||||||
| 交易对方 | 南京中钰高科一期健康产业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市鄞州钰乾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 孜县中钰泰山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鄞 州钰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和双峰县中钰 恒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 本次重组概况 | 金字火腿拟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1.23%股份 |
||||||
| 判断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的依 据 |
根据金字火腿2016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晨牌药业未经审计的2016 年 度财务数据以及初步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字火腿 晨牌药业 占比 资产总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147,474.21 105,599.00 71.61% 营业收入 16,056.49 34,806.60 216.78% 资产净额与交易作价孰高 135,205.32 105,599.00 78.10%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
||||||
| 方案简介 | 金字火腿拟支付现金购买南京中钰高科一期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市鄞州钰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孜县中 钰泰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市鄞州钰华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和双峰县中钰恒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 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23%股份 |
||||||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意见 | 备注与说明 | ||||
| 是 | 否 | ||||||
|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 |||||||
| 1.1 |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
| 1.1.1 |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 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 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是 | |||||
| 1.1.2 |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是 | |||||
| 1.1.3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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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 1.1.4 |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
是 | ||
|---|---|---|---|---|
| 1.2 |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 |||
| 1.2.1 |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 完整、真实 |
是 | ||
| 1.2.2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 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情况 |
不适用 | ||
| 1.2.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 人的基本情况 |
是 | ||
| 1.3 | 交易对方的实力 | |||
| 1.3.1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 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
是 | ||
| 1.3.2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 | ||
| 1.3.3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 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
是 | ||
| 1.4 |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 |||
| 1.4.1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内是否 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 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是 | ||
|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 年是否未 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
是 | |||
| 1.4.2 |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是 | ||
|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 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
不适用 | |||
| 1.4.3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是 | ||
| 1.5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 |||
| 1.5.1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 系 |
否 | ||
| 1.5.2 |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是 | ||
| 1.6 |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 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
不适用 | ||
| 1.7 |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 情形 |
是 | ||
|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 况) |
||||
| 2.1 |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 励范围 |
是 | ||
|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 政策因素 |
不适用 | |||
| 2.2 |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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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 2.2.1 |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 年内是否有确定 的持续经营记录 |
是 | ||
|---|---|---|---|---|
| 2.2.2 |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 的时间是否真实 |
是 | ||
| 2.2.3 | 购买资产最近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
是 | ||
| 2.3 |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 |||
| 2.3.1 |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是 | ||
| 2.3.2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 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
是 | ||
| 2.3.3 |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 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
是 | ||
| 2.3.4 |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 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 备注中说明 |
是 | ||
| 2.3.5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 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 题 |
是 | ||
| 2.3.6 |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 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是 | ||
| 2.4 |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 |||
| 2.4.1 | 权属是否清晰 | |||
| 2.4.1.1 |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 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 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
是 | ||
| 2.4.1.2 |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 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
是 | ||
|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 面的重大风险 |
是 | |||
| 2.4.1.3 |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 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
是 | ||
| 2.4.2 |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 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
|||
| 2.4.2.1 |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 部权利 |
是 | ||
| 2.4.2.2 |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的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2.4.2.3 |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 况 |
是 | ||
| 2.4.2.4 |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 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 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适用,标的公 司为股份有限公 司 |
||
| 2.4.2.5 |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是 | ||
|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是 | |||
| 2.4.3 |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 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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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 保全措施的情形 |
是 | |||
|---|---|---|---|---|
| 2.4.4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 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
是 | ||
|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是 | |||
| 2.4.5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 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
是 | ||
| 2.4.6 |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 者交易 |
不适用,将在重 组报告书中披露 |
||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 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
||||
|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
| 相关资产在最近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易的,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
||||
| 2.5 | 资产的独立性 | |||
| 2.5.1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 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 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 不确定性 |
是 | ||
| 2.5.2 |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 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 营 |
是 | ||
| 2.6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 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 金的情况 |
是 | ||
| 2.7 |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 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 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 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 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
不适用 | ||
| 2.8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 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 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
是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是 | |||
| 2.9 |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 的 |
|||
| 2.9.1 |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 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2.9.2 |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 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
不适用 | ||
| 2.9.3 |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 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 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 晰划分 |
不适用 | ||
| 2.9.4 |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 用关系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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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 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
不适用 | |||
|---|---|---|---|---|
| 2.10 |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 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
|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 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
不适用 | |||
| 2.11 |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 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 术 |
是 | ||
| 2.12 |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 要求 |
是 | ||
|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 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
||||
| 3.1 |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 |
不适用 | ||
| 3.2 |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 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 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
不适用 | ||
| 3.3 |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 效资产 |
不适用 | ||
| 3.4 |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 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 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
不适用 | ||
|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不适用 | |||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 ||||
| 4.1 |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 |||
| 4.1.1 |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 不同评估方法 |
是 | 标的资产的评估 工作尚未完成 |
|
|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是 | |||
| 4.1.2 |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是 | ||
| 4.1.3 |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是 | ||
| 4.1.4 |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 果 |
是 | ||
| 4.1.5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是 | ||
|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 销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 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
是 | |||
| 4.1.6 |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 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
是 | ||
| 4.1.7 |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 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
否 | 相关风险因素已 在重组预案中披 露 |
|
| 4.1.8 |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
否 | 相关风险因素已 在重组预案中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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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 4.2 |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 否公允、合理 |
是 | ||
|---|---|---|---|---|
| 4.3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3 年 的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
不适用,将在重 组报告书中披露 |
||
|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 ||||
| 5.1 | 债务转移 | 不适用 | ||
| 5.1.1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 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1.2 |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 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 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
不适用 | ||
|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 不适用 | |||
| 5.2 |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 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3 |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 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
不适用 | ||
| 5.4 |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
不适用 | ||
| 5.5 |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 的同意 |
不适用 | ||
|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 ||||
| 6.1 | 程序的合法性 | |||
| 6.1.1 |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 批、披露程序 |
是 | 本次交易尚需上 市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 |
|
| 6.1.2 |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
是 | ||
| 6.1.3 |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股东表决通过 |
否 | 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将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
| 6.2 |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 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
是 | ||
|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 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 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
不适用 | |||
|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
| 7.1 |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 是 | ||
|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是 | |||
| 7.2 |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 |||
| 7.2.1 |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 力和盈利能力 |
是 | ||
| 7.2.2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 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 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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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
|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 是 | |||
|---|---|---|---|---|
|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
是 | |||
| 7.2.3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 及业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 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
是 | ||
| 7.2.4 |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 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
是 | ||
|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
不适用 | |||
| 7.2.5 |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 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 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 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 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 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是 | ||
| 7.2.6 |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 实性 |
不适用 | ||
|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 不适用 | |||
| 7.2.7 |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 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 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
不适用,将在重 组报告书中披露 |
||
| 7.2.8 |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 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 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 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
是 | ||
| 7.3 |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 |||
| 7.3.1 |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是 | ||
|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 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是 | |||
| 7.3.2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 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 |
是 | 将在重组报告书 中披露 |
|
| 7.3.3 |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 需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 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 许可证等) |
是 | ||
| 7.3.4 |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是 | ||
| 7.3.5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
是 | ||
| 7.4 |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 |||
| 7.4.1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 市公司保持独立 |
是 | ||
|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 有资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
是 | |||
| 7.4.2 |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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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
| 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 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
||||
|---|---|---|---|---|
| 7.4.3 |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开 |
是 | ||
| 7.4.4 |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
|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 7.4.5 |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 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 |
是 | ||
| 八、相关事宜 | ||||
| 8.1 |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8.1.1 |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 不适用 | ||
| 8.1.2 |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 不适用 | ||
| 8.1.3 |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
| 8.1.4 |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不适用 | ||
| 8.2 |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 关系 |
是 | ||
|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 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 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
是 | |||
| 8.3 |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 |||
| 8.3.1 |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 常波动 |
是 | ||
| 8.3.2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 易的嫌疑 |
是 | ||
| 8.3.3 |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 的嫌疑 |
是 | ||
| 8.3.4 |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
是 | ||
| 8.4 |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
是 | ||
|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是 | |||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 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
是 | |||
| 8.5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 过相关承诺 |
是 | ||
|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是 | |||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 影响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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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
| 8.6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
是 | ||
|---|---|---|---|---|
|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 | |||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是 | |||
| 8.7 |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风险及其他风险 |
不适用,尚未披 露重组报告书 |
||
|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不适用 | |||
| 8.8 |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 个月对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
否 | ||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
| 一、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及主营业务情 况、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资信情况等、本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本次交 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重大资产重组 预案材料的完备性等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工作。 二、结论性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字火腿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通过尽职调查 和对本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其他中介机构充分 沟通后,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条 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3、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资 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 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编制重组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 讨论,届时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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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 —— 重大资产重组》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财务顾问协办人:
戴 菲 王国胜 张 元 武凯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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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