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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ZI HA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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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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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事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 人名单,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监事会和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 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文件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除与会监事外,出席会议的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
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