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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ZI HA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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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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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控制与管理, 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健全资金统一调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控制财务风 险,保障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 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 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 (四) 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本制度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 运资金。日常费用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投资 资金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 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 担保等资金支出;营运资金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管理重点为采购资 金管理、应收预付管理、其他往来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 司”)。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行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公司 各业务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资金收支,是根据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年度预算及月度预 算进行预算控制与管理的,在月度预算范围内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凡涉及财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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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应于每月 25 日预算下月资金支付计划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 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 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 超 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委托理财限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以下;超过该数额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投资活动。
第四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 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 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等事 项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董 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申请借款的各分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的筹资工 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长批准,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 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的管理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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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业务部 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各分子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公司批 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第十八条 为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 益,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加强公司财务过程控制,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 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日常经营中,财务部应重点 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异常, 应及时向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汇报。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 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 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负责人员组成。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是指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 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 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二、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 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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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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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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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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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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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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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 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三、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的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 及其控股的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股权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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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 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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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当日,应 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 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 财务负责人还应在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前述侵占行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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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长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敦促董事会秘书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召开董 事会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应当对上述 事项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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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 于发现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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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解聘。
5、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出限期清偿的通知,执行对相关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控股股东股份冻结 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6、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六、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由 公司财务部对使用控股股东资金情况、业务往来情况及资金偿付情况进行重点关注, 如有异常,及时向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汇报;每季度末,对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资金使用及清偿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 报告,上报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每季度末,由财务负责人向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公司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购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采购、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等 事项的批准及资金支付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各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一切收 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收付业 务。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核算、 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二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财务专用章和私章组成,财务专用章可 由出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 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 必须严格履行签 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三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银行的全部印鉴 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 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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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支出 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 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非法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明显 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 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 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财务 部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算 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地入账。
第二十八条 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要掌握银行存款余额,防止透支。
第二十九条 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员每日盘点现金, 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总账余 额与出 纳员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他资金日记账核对相符。
第三十一条 专职会计人员月末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账项。如果经过调节账单仍然不相符的,应该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督促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 金存款等其他资金参照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将以公司名义开设的信用卡对账单与其他资金的 信用卡 存款明细账按月核对。对于已支用而尚未报销的费用应督促信用卡使用人及时报账。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以保证现金的 安全。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每月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使银行存款账面余 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对,做到账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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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对未达账项组织清理,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部 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 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三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 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 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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