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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an E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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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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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光华控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 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 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司已于2013年4月25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 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媒体上告知全体 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经审核,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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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光华控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43,491,371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25.6577%。其中: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 份 43,217,3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4960%;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人,代表股份274,06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1617%。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1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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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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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获得了通过。在审议《公司201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2012年度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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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银关于光华控股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 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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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见证律师:王建文
叶 菲
二 ○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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