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Merger & Acquisition 2013
Jan 10, 2013
56561_rns_2013-01-10_ffd4b3d3-2886-411c-be6d-68f1e6c403ed.PDF
Merger & Acquisi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北京广合置业有限公司
及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的
股权转让协议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 释义 | |
|---|---|---|
| 第二条 | 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 | |
| 第三条 | 转让对价及支付 | |
| 第四条 | 公司和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 |
| 第五条 | 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 |
| 第六条 | 过渡期 | |
| 第七条 | 交割的先决条件 | |
| 第八条 | 税费 | |
| 第九条 | 违约及赔偿 | |
| 第十条 | 保密 | |
| 第十一条 | 终止 | |
| 第十二条 |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
| 第十三条 | 通知和送达 | |
| 第十四条 | 其它 |
股权转让协议
本《关于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 方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签订:
- 转让方: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宇集团") 法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翀宇
- 受让方: 北京广合置业有限公司("广合置业") 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180号新纪元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列
- 标的公司: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金宇置地") 法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广场B座 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兴民
转让方、受让方、标的公司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而"一方"则指其 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鉴于:
-
-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且合法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股权。
-
-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已缴 清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
-
-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出资共计人民币 8,000 万元所 对应的股权权益(占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标的股权"),按照 本协议的规定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从转让方处受让标的股权("转股交 易")。
-
- 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转让方转让和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股权应包括与标的股 权相关的所有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赋予公司股东的一切 权利和权益。
基于上述,现各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实施本次转股交易,为此, 各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的条款或条文另有规定,以下名词具有下文所定义的含义:
"本协议" 关于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 议。
"转让方"或"金宇集 团"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或"广合置 北京广合置业有限公司。
业"
"标的公司"或"金宇 置地"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关联方" 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方的,或被一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或与一方共同受控于同一实体或个 人的任何企业、个人或其他实体(全资子公司除 外)。
就个人而言,关联方指:
-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前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 (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外的任何日期。
"税项" 指任何政府部门征收的任何税项和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地产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 与税费相关的滞纳金、罚金等。
"交割" 在满足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 受让方将全部股权转让款交付给转让方,股权 转让款的交付被称为"交割",就标的股权的转 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被称为"交割完成 日"。
"先决条件" 指本协议第七条所列明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履行 交易义务的各项条件。
- "公司" 指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指本次转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即北京广 合置业有限公司。
- "保密信息" 具有第 10.1 条规定的含义。
- "权利负担" 指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抵押、质押、留置、请 求权、选择权、优先购买权等财产性限制。
- "转股交易" 指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出让且受让 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受让标的股权的交 易。
- "签署日" 指本协议经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正式签 署(或盖章)完成的当日。
- "基准日" 指 2012 年 9 月 30 日。
- "资产评估报告" 指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 次交易目的而出具的,基准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 1350 号《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内蒙 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 报告》。
- "正常业务" 指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以及 本协议签署之后公司开发的经股东认可的新的 业务。
- "一方"或"各方" 合指受让方、转让方或标的公司,或根据上下 文需要单指其中任何一方,包括他们的继承者 和受让人。
- "通知" 具有第 13.1 条规定的含义。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中 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股权转让款" 指根据第 3.1 条规定受让方向转让方就转股交 易实际支付的转让价款。
- "定金" 指根据第 3.3 条规定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五个工 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
让款人民币 1,000 万元。
"工商局" 指有权进行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标的股权" 指受让方按照本协议所受让的、转让方对公司 注册资本出资计人民币 8,000 万元所对应的股 权权益(占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外说明,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 附件。
- 1.3 在本协议中,诸如"包括"等词汇以及其它类似的表述,并不表示限定, 而均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 1.4 本协议的条款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任 何条款的内容和解释。
- 1.5 附件、附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主体内容具有同等效力。所 有关于本协议的提及均包括附件、附录在内。
第二条 股权转让及相关事宜
2.1 在转股交易完成前,公司的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 转让方 | 出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
股权比例 |
|---|---|---|
| 金宇集团 | 8,000 | 100% |
2.2 基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各方同意,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以及受让方 从转让方受让标的股权;转股交易的标的应包括标的股权在交割完成日所 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且标的股权在转股交易项下不应附带任何抵押、 质押、担保权益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权利。于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的资 产基本情况载于资产评估报告。
| 转让方 | 受让方 | 拟转让出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
标的股权比例 |
|---|---|---|---|
| 金宇集团 | 广合置业 | 8,000 | 100% |
2.3 在转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应变更为如下表所示:
| 股东 | 出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
股权比例 |
|---|---|---|
| 广合置业 | 8,000 | 100% |
2.4 各方应合作、且转让方应促使公司合作履行所有的申请和备案程序,并应 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步骤和行为,以使先决条件、交割和本协议项下交易 的完成均及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机构的要求得到满足。 各方应尽可能及时并合理地提供全部信息和资料、签署所有文件以及采取 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可能需要的其它该等行动。
- 2.5 在交割完成以后,受让方成为标的股权合法及实益拥有人,且标的股权不 应附带任何质押、抵押、担保权益或任何其它的权利负担。
- 2.6 各方同意,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就标的股权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已包括交 割完成前的任何时期公司就标的股权所应支付的任何未付红利的对价。
第三条 转让对价及支付
- 3.1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于基准日,标的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价值约为人民币 19,459.86 万元。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依据前述评估结果确定股权转让对价, 为此,受让方应就标的股权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9,459.86 万 元,作为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权的对价。
- 3.2 股权转让款将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
- 3.3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款将分三期支付:
- (1) 第一期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 (2) 第二期为人民币 8,924.5286 万元;
- (3) 第三期为剩余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 9,535.3314 万元。
- 3.4 相关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点为:
- (1) 在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缔约定金,如果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可以全部得到满足 或者被视为满足,该等缔约定金将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 (2) 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发出《交 割条件满足确认函》以及付款通知书,受让方收到以上《交割条件 满足确认函》和付款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 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8,924.5286 万元;
- (3) 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9,535.3314 万元,应在转股交易涉及的工商 变更登记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5 各方在此确认,于基准日,标的公司对于转让方的存在尚未偿还的应付款, 金额为人民币 47,698.42 万元("标的公司应付款")。各方在此同意,本次股 权转让交易不得影响标的公司对于转让方的还款责任,为结清上述款项, 各方同意:
-
(1) 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标的公司向转 让方偿还金额不少于标的公司应付款总额 25%的款项;
- (2) 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标的公司向转 让方偿还金额不少于标的公司应付款总额 25%的款项;
- (3) 如果标的公司在前述第(1)、(2)条规定的任一期限内无法全额还款,在 本协议第 9.4 条规定的违约宽限期届满后如果仍未还款,转让方有权要 求解除本合同并获得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害及损失的赔偿。
- (4) 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的九个月内,标的公司向转 让方偿还其余尚未偿还的标的公司应付款。如果标的公司届时不能足 额全部偿还标的公司应付款,转让方同意给予标的公司以三个月的付 款宽限期,在付款宽限期内,标的公司将按照本协议第 9.3 条的规定支 付滞纳金;
- (5) 受让方和/或标的公司同意为标的公司的前述还款义务采取如下保证措 施:(i)受让方同意为标的公司的前述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ii)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时,受让方同意将标的公司的全 部股权质押给转让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还款担保。在质押期内,标的 公司如果发生重大资产出售、抵押以及举借债务行为,应当在该等事 项发生前通知转让方。如果转让方认为前述行为对标的公司的还款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提前还款。如果该等股权 质押在标的公司全部偿还标的公司应付款后方可解除;(iii)标的公司同 意将其在金宇星城项目、金宇文苑项目(范围见资产评估报告)中可依法 处置的权益抵押给转让方并履行适当的法律手续,在标的公司履行完 毕前述第(2)条的还款义务后,标的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其中一个项目的 抵押安排,否则前述抵押在标的公司全部偿还标的公司应付款后方可 解除。
- 3.6 关于期间损益,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
- (1) 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期间,标的公司资产的增值和 增量及经营损益,由转让方单独拥有并承担;
- (2) 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后,标的公司资产的增值和增量及经营损益, 由受让方单独拥有并承担;
- (3) 转让方和受让方进一步确认,并不因本条规定调整股权转让对价。
第四条 公司和转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公司和转让方连带地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 4.1 于交割完成日之前,除受让方尽职调查中已获知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任 何或有负债,亦不存在因交割完成日之前的原因而提起的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
- 4.2 转让方拥有公司完整的所有权与收益权,未在标的股权上设定任何质权、 抵押、优先权、信托、财产负担或其他权利负担。
- 4.3 除受让方尽职调查中已获知的信息外,公司不附带任何重大或有负债或其 他潜在责任,亦未涉及任何针对公司的重要或重大争议、仲裁及诉讼。
- 4.4 转让方和公司没有签署过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制转股交易的条款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文件。
- 4.5 在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内,转让方将依法履行控股股东的职责,严格履行对 公司应承担的诚信义务。
- 4.6 在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内,转让方将约束所委派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诚信义务,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利。
- 4.7 转让方代表签署本协议的签字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有权代表 其签订本协议。
- 4.8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标的股权有关的资料是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 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在此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 5.1 受让方拥有签署其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转股交易和履行其项下义务的全 部必要组织权力和职权。受让方对每份其为一方当事人的转股交易文件的 签署、交付和履行都得到了受让方所有必要组织行动的合法授权。每份这 样的转股交易文件都已由受让方合法签署和交付,并且构成受让方合法、 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可以依照其各自条款对受让方执行。
- 5.2 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签字人为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有权代表其签 订本协议。
- 5.3 在股权转让的过渡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以 任何方式干预公司董事会,或者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
- 5.4 其向受让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是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不存在重大遗漏。
- 5.5 其拥有充足的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点支付股权转让款。
5.6 受让方同意督促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3.5 条规定的还款进度偿还标的公 司应付款。
第六条 过渡期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直至交割完成日("过渡期"):
- 6.1 除非获得受让方的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会向任何人士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 股权,不得在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上设定任何质权、抵押、优先权、信托、 财产负担或其他第三者权益。
- 6.2 转让方不会签署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制标的股权转让的条款的合同、协议 或其他文件。
- 6.3 公司和转让方将及时通知受让方任何可能实质性影响标的股权价值或受 让方持有标的股权的任何情况或事项。
- 6.4 为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各方履行交割义务的条 件),各方将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或同意函。
第七条 交割的先决条件
标的股权的交割应以下述先决条件获得满足或被豁免为前提:
- 7.1 公司以及转让方各自在其作为一方的转股交易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真实、 准确和完整。
- 7.2 受让方在其作为一方的转股交易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 7.3 金宇集团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转股交易。
- 7.4 广合置业根据其内部决策权限已批准本次转股交易。
- 7.5 转让方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的合法性及可转让性不存在可能导致转股交易 无法进行的瑕疵。
- 7.6 公司的业务、资产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变化。
第八条 税费
- 8.1 本协议项下转股交易所涉及的中国境内的任何应缴税费,由各方各自承担 和支付。本协议的谈判、签订及制作所涉及之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 费用等一切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和支付。
- 8.2 本协议各方或其关联公司均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或决定承担 就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产生的所有税收以及政府部门、监管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第九条 违约及赔偿
- 9.1 以下事项发生时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违约"):
- (1)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实质性义务,或 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不真实、有误导性或在任何重大方面 不准确的;
- (2) 各方不论是否因正常经营过程的交易,违反本协议中的陈述或保证 中的一项或多项规定,对公司或对其他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或 其他各方的一般事务、业务、前景、运营、资产、责任、经营、成 果、财务或其他状况中的一个方面或多个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 (3) 违约发生后,如受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或公司宽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在适用的违约宽限期(定义见第 9.4 条)结束后,转让方或公司未遵守 最终文件的任何条款;
- (4) 违约发生后,如转让方同意给予受让方宽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在适 用的违约宽限期结束后,受让方未遵守最终文件的任何条款。
- 9.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当完全赔偿非违约方因该违约所遭受的 所有实际的损害和损失;如公司构成违约,则转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受 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 9.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就每一期付款而言,如果付款义务人在付款期限届 满之日仍未如期足额支付,则自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每迟延一日应就 应付未付的款项向收款人按照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 9.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 知,要求其在 30 天之内补救该违约("违约宽限期")。如果补救未能在上 述期间实现,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获得与该违约有关的或因 该违约产生的所有损害及损失的赔偿。
第十条 保密
- 10.1 各方同意对所有与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的专有权利有关的信息、文件和 记录("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无论该等信息、文件和记录是在本协议签 订前、签订时或签订后取得。除了向为履行职责必须了解这些信息的董 事、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专业服务人员或顾问或关联方(对投资者 受让方而言包括关联方的董事、职员、雇员、及聘请的专业服务人员)披 露外,各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 10.2 各方应确保其各自的董事、职员、雇员及各自聘请的专业服务人员中获 知保密信息的人员遵守本协议第十条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该等人员不
遵守此规定的行为应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
- 10.3 接收方应赔偿披露方因接受方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及聘请的专业 服务人员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债务和费用。支 付损害赔偿金应不影响于该违约日期由任何一方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 补救措施。
- 10.4 本协议第 10.1 条所列的义务不应适用于下列任何保密信息:
- (1) 在签署本协议之日,或任何早于或晚于前述日期之日,任何保密信 息不是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已进入公共领域;
- (2) 接收方已向披露方合理证明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已 经知晓的任何保密信息,或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后,接收方没有 直接或者间接参考保密信息而自己开发的任何保密信息;
- (3) 接收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或
- (4) 应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有关机关的要求或因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而披露的情形,只要接收方在该等规则要求的最 低限度内进行披露并立即向披露方提供载有披露要求的所有文件 的复印件和所披露的信息的复印件。
- 10.5 本协议第十条及其项下的义务和权益于本协议履行完毕或提前终止之后 始终有效。
第十一条 终止
- 11.1 如果一方发生第 9.1 条所述违约,本协议可由非违约方(如果是转让方违 约,则为受让方;如果是受让方违约,则为转让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 止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未违约的受让方、转让方一致同意修订本协 议的情况除外。
- 11.2 本协议根据第 11.1 条终止时,在不损害非违约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 利、赔偿或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后:
- (1) 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终止后立即停止,但是该终止不影响届时 已经产生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引起终止的违约(如有)要求损 害赔偿的权利),以及终止前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违约;
- (2) 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相互协调以撤销交易,使非违约方恢复到本协议 从未被各方签订的状态。为此,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签订所需的 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手续。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均 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 12.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本协议各方友 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 60 日内仍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 各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 13.1 本协议项下需由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书面通讯均应以中文及书面 形式作出,并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中国邮政 EMS)或传真的方式, 发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或另一方提前七(7)日通知的其它有效地址。特快 专递(中国邮政 EMS)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通知或其他书面通信被 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 (1) 以专人递送的,应在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 (2) 以特快专递(中国邮政 EMS)发送的,自交寄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 (3) 以传真发送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 送达。
- 13.2 各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 (1) 转让方:
发至: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 26 号 电话:0471-3315278 传真:0471-3315680 联系人:李树剑
(2) 受让方:
发至:北京广合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 180 号新纪元大厦二层 电话:156 5229 1669 联系人:李萍
(3) 标的公司:
发至: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 26 号金宇广场 B 座四层 电话:0471-3372562 传真:0471-3372562
联系人:张兴民
第十四条 其它
- 14.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成立后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即应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严 格履行义务。
- 14.2 本协议的各条款应被视为可以分割,且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 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或其针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形的适用属于无效或无强制执行力,则(i) 各方 应当各尽最大努力以谈判并达成适当、公平的条款,以取代无效的或不 具强制执行力的条款,从而实现这些条款的意图和目的;并且(ii) 本协 议的其他条款及该条款对其他人、机构或情形予以适用的效力不受该等 无效或无强制执行力的影响。在此等情况下,因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具强 制执行力而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 条款或需要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 14.3 本协议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责任或义务的 责任,则应当由放弃追究的一方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签署,且该项放弃 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另一方今后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责任。
- 14.4 对本协议所作出的任何补充、删减或修订,均应由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 式达成补充协议,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 有效。上述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 约定与本协议中的约定存在任何差异时,应以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 准。
- 14.5 本协议和其它转股交易相关协议的条款构成了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的 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了此前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的所有书面和口 头的协议和此前的所有其它通信。
- 14.6 如果事先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或在法律要求批准的情况下未经有 关审批机关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或者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 14.7 本协议以中文签订,共计九份中文正本,各方各执三份,每份正本具有同 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 年 月 日《关于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协议》签字页)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页无正文,为 年 月 日《关于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协议》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 年 月 日《关于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协议》签字页)
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