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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3
Feb 1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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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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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互联资讯 

**金宇集团:国家股股份转让
**2003-02-13 05:46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股股份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国家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2002年11月15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呼市国资局”)与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投资”)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呼市国资局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60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大象投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545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38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后,呼市国资局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大象投资持有本公司2,06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86%,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股份转让对本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影响
1、本次股份让前后,公司的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转让前: 单位:股
(1) 未上市流通股份
国家股 20,600,000
法人股 38,300,000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58,900,000
(2) 已上市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50,313,250
已流通股份合计 50,313,250
(3) 股份总额 109,213,250
转让后: 单位:股
(1) 未上市流通股份
法人股 58,900,000
未上市流通股合计 58,900,000
(2) 已上市流通股份
人民币普通股 50,313,250
已流通股份合计 50,313,250
(3) 股份总额 109,213,250
2、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主要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1) 股份转让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类型
1 呼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600,000 18.86 国家股
2 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6,800,000 15.38 法人股
3 呼市立鑫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 5.49 法人股
4 深圳市艾韬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 3.66 法人股
5 科瑞基金 3,952,717 3.62 流通股
6 深圳市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3,000,000 2.75 法人股
7 呼市信托投资公司 2,500,000 2.29 法人股
8 上海申能实业有限公司 2,291,655 2.10 流通股
9 北京维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 1.83 法人股
10 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0.92 法人股
呼市春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0.92 法人股
上海赢州实业投资公司 1,000,000 0.92 法人股
(2) 股份转让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类型
1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600,000 18.86 法人股
2 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6,800,000 15.38 法人股
3 呼市立鑫投资有限公司 6,000,000 5.49 法人股
4 深圳市艾韬投资有限公司 4,000,000 3.66 法人股
5 科瑞基金 3,952,717 3.62 流通股
6 深圳市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3,000,000 2.75 法人股
7 呼市信托投资公司 2,500,000 2.29 法人股
8 上海申能实业有限公司 2,291,655 2.10 流通股
9 北京维志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2,000,000 1.83 法人股
10 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0.92 法人股
呼市春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0.92 法人股
上海赢州实业投资公司 1,000,000 0.92 法人股
三、本次股份转让方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受让方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股权转让前6个月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高管锁定持股数量无变动。
五、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二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份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我局现将转让所持有的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国家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于2002年11月15日与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我局持有的金宇集团2,060万股国家股(占金宇集团总股本的18.86%)转让给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545元。经《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38号)批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二、本次股份转让后,我局将不再持有金宇集团股份。
三、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内,我局和关联人以及我局和关联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没有买卖金宇集团流通股的情况。我局和关联人以及我局和关联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未持有金宇集团流通股份情况。
四、我局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正在生效的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亦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禁止或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事实。
五、我局将按法定程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六、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日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股股份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受让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国家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于2002年11月15日与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呼市国资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以每股5.0545元的价格受让呼市国资局持有的金宇集团2,060万股国家股(占金宇集团总股本的18.86%)。经《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38号)批准,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二、本次股份转让后,本公司持有金宇集团2,060万股社会法人股(占金宇集团总股本的18.86%),成为金宇集团第一大股东。本公司没有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三、本公司是一家从事创业投资、高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业务的风险投资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严。公司经营范围为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本公司股东共有九家,其中北京华联商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0%的股权、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33%的股权、湖南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33%的股权、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13.33%的股权、深圳市宏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33%的股权、深圳市盈运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7%的股权、深圳市成业冷冻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7%的股权、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7%的股权、北新物流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67%的股权。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02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资产为150,046,203.86元,净资产为149,988,419.03元,2002年1-12月营业收入为832,000元,1-12月净利润为138,246.43元.
四、本公司与出让方呼市国资局无关联关系。
五、本公司本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金宇集团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持有金宇集团流通股份的情况。
七、本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八、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财政部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特此公告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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