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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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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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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全 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 会除主任以外的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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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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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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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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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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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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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督公司的法规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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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以供决策: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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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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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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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人员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 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 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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