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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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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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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工作条例》修正案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 19 号和20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需增加明确优先股股东权利、细化股东行权机制, 以及完善投票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拟对本公司《股东大 会条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正:
| 条款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十八条 | 股东大会在本 公司住所地召开。股 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在本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条 |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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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 |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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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 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 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 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 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 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 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 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 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 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 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 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 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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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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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 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 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第五十七条 | 新增条款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原第五十六条 (现第五十八条) |
本条例自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
相关内容不变,移至第五十八条 |
| 原第五十七条 (现第五十九条) |
本条例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 以上法律、法规执 行。 |
相关内容不变,移至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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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第五十八条 (现第六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 一时,公司应当修改 本条例: (一)《公司法》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修改 后,本条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 修改本条例。 |
相关内容不变,移至第六十条 |
|---|---|---|
| 原第五十九条 (现第六十一条) |
本条例的修改经由 股东大会决定,并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拟订修改草案,修 改草案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
相关内容不变,移至第六十一条 |
| 原现第六十条 (现第六十二条) |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 董事会。 |
相关内容不变,移至第六十二条 |
对《股东大会工作条例》作上述修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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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工 作 条 例
(经2015年3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
第二条 股东大会的性质
-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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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同意时;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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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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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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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本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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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六)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复印件,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还
-
要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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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由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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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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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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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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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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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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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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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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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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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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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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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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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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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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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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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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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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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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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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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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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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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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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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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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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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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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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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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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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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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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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修改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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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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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的修改经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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