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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Jun 2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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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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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人选、 公司拟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监)事候选人人选及其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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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直接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收集合格的董事和经 理人员的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和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审议;
(四) 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审议;
(五) 对公司拟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监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由 董事会审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或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等各项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