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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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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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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23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本次发行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获得相关批准和核准时间及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最终实施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生物股份”) 于2021 年7 月7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 的议案》,同意公 司与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控股”)签署《金宇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控股”), 生物控股为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1、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720125864X
注册资本: 人民币2,1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红霞
成立日期: 2000 年6 月15 日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管委会总部基地大楼307 室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物制品行业、种植业、养殖业的投资;生物制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专利技术开发,咨询,转让

2、发行对象与本公司的关系

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 年7 月7 日

(二)认购标的、数量、认购方式、认购价格与支付方式

1、认购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股。

2、认购数量

甲方拟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63,157,895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数量为准),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甲方 总股本的5.61%。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乙方 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总额不超过90,000 万元(含本数), 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实际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7 月8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14.25 元/股,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支付方式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公司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向认购方发出认购股款缴纳通知 书,乙方应当按照缴纳通知书的规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股份认购价款缴付至主 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 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如果乙方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人及主 承销商。乙方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在乙方足额缴付 认购价款前,书面通知取消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资格。

(三)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若前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最新监管 意见不符,则双方将对限售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乙方所认购的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

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 构对于乙方所认购股票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 1、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甲、乙双方签署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

  • 足之日起生效:

    • 1.1 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协议;

    • 1.2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协议;

    • 1.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 2、若上述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

  • 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 (五)违约责任条款

协议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而使对方承 担或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 根本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乙方承诺认购股份资金总额乙方实际缴纳认购资金金额)*1%。

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的,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 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系甲方根据其目前自身实际情况拟进行的安排,该等 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由甲方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 做出相应调整,该等调整不构成甲方违约。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内容合法,相关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 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与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份认购协议》。

四、备查文件目录

  • 1、《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 4、公司与生物控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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