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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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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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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金 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股份"、"发行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东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但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北证券将继续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 号 6666 |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
| 保荐代表人: | 袁志伟、张玉彪 |
| 联系电话: | 010-68573828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号恒奥中心 座五层 28 D |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 东北证券担任生物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委派袁志 |
|---|---|
| 伟先生及张鼎科先生作为生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 |
| 目的保荐代表人。张鼎科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能继续 | |
| 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 |
| 有序进行,东北证券委派张玉彪先生继续担任公司的保荐 | |
| 代表人,变更后生物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 | |
| 表人为袁志伟先生和张玉彪先生。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证券简称: | 生物股份 |
| 证券代码: | 600201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89,915.34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 金宇大街 号 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 号 58 |
| 法定代表人: | 张翀宇 |
| 董事会秘书: | 尹松涛 |
| 联系电话: | 0471-6539434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年 月 日 2016 9 20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报披露时间: | 年年度报告于 年 月 日公告 2016 2017 4 25 年年度报告于 年 月 日公告 2017 2018 4 28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东北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 密切关注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尽职推荐阶段完成了 以下工作: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 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统 筹非公开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 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申报文件受理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 实际情况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 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 包括: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及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导公司严格执 行并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的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对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各类报道进行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必要的核查;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 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0 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对发行 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除上述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多次以电话、 邮件等方式与发行人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和掌握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督导发行 人规范运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生物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 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 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发表专业意见,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生物股份对于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生物股份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按照四方 监管协议的规定执行,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生物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除此之外,生物股份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Triff 袁志伟
预玉衫
张玉彪
法定代表人(签名)
李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