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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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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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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被保荐单位: |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袁志伟、张鼎科 |
| 联系方式: | 010-68573828 |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号恒奥中心 座五层 28 D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17号)核准,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生物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322,580股(每股 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31.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49,999,980.00元,扣除发 行费用26,019,529.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23,980,450.21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 具了信会师验字[2016]第116049号《验资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生物 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就 2016 年度对 生物股份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6 年度,东北证券及保荐代表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生物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的工作,并对生物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等进 行了专项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2016 年度,东北证券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内容 如下: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并针对具体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东北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 |
东北证券已与生物股份签署保 荐及承销协议,协议已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东北证券与生物股份保持密切 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等情况,并对其进行了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持续督 导相关的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 告,并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生物股份在持续督导 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
经核查,生物股份及相关当事 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 违规或违背承诺的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 |
经核查,生物股份及董事、监 事、高管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 诺的情况发生。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
经核查,生物股份已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符合 相关法规的要求。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东北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对生物 股份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 2016 及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通过对比和分析,确信生物股 份披露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 |
东北证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 生物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 给予了密切配合且不存在应向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 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被上交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的情况。 |
经核查,2016 年度生物股份及 相关主体未发生此类事项。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经核查,生物股份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形,无应向上交所报 告的事项发生。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经核查,2016 年度生物股份未 发生此类事项。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一)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6 年度生物股份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东北证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订 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实施 了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出具了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2016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交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示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 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16 年度生物股份无 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事项 发生。 |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经核查,截至 年 月 2016 12 31 日,生物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东北证券对其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出具了专 项核查报告。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表意见。 |
经核查,2016 年度生物股份不 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 |
| 20 | 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未出现该等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东北证券作为生物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生物股份自非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披露文件包括:董 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相关公告。
保荐机构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东北证券认为:生物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 未披露的事项。生物股份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生物股 份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生物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2016 年 12 月 1 日,生物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 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16]7 号)。因生物股份存在会计估计变更未披露、财务报表列报 不准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对生物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 政监管措施。生物股份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改领导小组,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分 析,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目前已完成相关整改,公司治理结构得以健 全,日常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改善,提升了规范运作水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6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志伟
张鼎
$\tilde{E}$
张鼎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