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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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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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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经本公司201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 管")、新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 发行股份(下称"本次发行")。

本公司现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新余元保以及平安资管所 设立或管理的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新余元保的合伙 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本公司将督促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分公司遵守上述第 一项之承诺。

三、若违反前述承诺, 造成广大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本公司将承 担全部额赔偿责任; 同时, 本公司将主动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 无正文)

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公司系金宇集团的第一大股东。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公司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 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均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新余元保以及平安资管所 设立或管理的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新余元保的合伙 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若违反前述承诺, 则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 收益归金宇集团所有; 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本公 司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 同时, 本公司将主动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 无正文)

关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公司系金宇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 东。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公司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 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均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新余元保以及平安资管所 设立或管理的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新余元保的合伙 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若违反前述承诺, 则本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 收益归金宇集团所有;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 司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 同时, 本公司将主动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无正文)

承诺人: 新余市元迪役资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入 日

关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人系金宇集团的董事长、总裁,本人亦同时为新余元保的普通合伙人, 通过新余元保间接认购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股份。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人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 $\overline{F}$ :

一、本人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将遵守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规定, 按合 伙协议的约定的时间向新余元保缴纳本人所认缴的出资,保证新余元保不会因本 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而致使其不能向金宇集团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的款项。如本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新余元保受到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新余元保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新余元保合伙协议所约定其他责 任。

除通过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由新余元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外, 本人未 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向新余元保缴纳的出资款项来源合法,本人将不谋求从金宇集团及 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本人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 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以及平安资管所设立或管理的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 除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按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新余元保出资 外,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新余元保、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四、本人与新余元保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在 新余元保的财产收益分配方面,各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 缴出资额的比例享有收益,不存在优先、劣后等级划分。

五、在新余元保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金宇集团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新余元保的财产份额,亦不会以任何方式退出新余元保。

六、本人作为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所持有的新余元 保的财产份额及通过新余元保所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份,亦将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 易和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七、在本人同时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和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作为金宇集团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人,在履行有关重大权益变动信息 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本人将与新余元保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本人直 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和新余元保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合并计 算。

八、本人作为新余元保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将促使新余元 保遵守其承诺、合伙协议的规定,亦将提醒、督促新余元保的合伙人中同时担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履行下述义务:(1)对于所持有的新 余元保的财产份额及通过新余元保所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份,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 易和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2)在履行有关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与新余元保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其本人直接持有 金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和新余元保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有关的具体措施包括:(1)要求上述合伙人将其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的变 动情况向本人及本人指定人士进行披露;(2)将新余元保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

的变动情况,向上述合伙人进行披露,提示上述合伙人引起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 露的直接持股变动范围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本人系为本人持有之目的,而成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认缴新余元保的 出资,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而最终非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对新余 环保出资的情况。

十、本人系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成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认缴新余元保的 出资,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而最终非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对新余 环保出资的情况。

十一、、如有违反本承诺的,则本人通过本承诺函所披露方式之外的直接或 间接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收益归金宇集团所有;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将主动承担 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无正文)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 /5 年 3月 $2E$

关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label{eq:2.1} \hat{\Sigma} = \hat{\omega} - \hat{1} - \hat{2} \hat{2} - \hat{3} - \hat{4} \hat{3}$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人系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本 人亦同时为新余元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新余元保间接认购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 股份。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人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 $\top$ :

一、本人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将遵守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规定,按合 伙协议的约定的时间向新余元保缴纳本人所认缴的出资,保证新余元保不会因本 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而致使其不能向金字集团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的款项。如本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新余元保受到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新余元保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新余元保合伙协议所约定其他责 任。

除通过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由新余元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外,本人未 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向新余元保缴纳的出资款项来源合法,本人将不谋求从金宇集团及 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本人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 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以及平安资管所设立或管理的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 除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按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新余元保出资 外,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新余元保、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四、本人与新余元保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 在 新余元保的财产收益分配方面,各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 缴出资额的比例享有收益, 不存在优先、劣后等级划分。

五、在新余元保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金宇集团的股份锁定期内, 本人将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新余元保的财产份额, 亦不会以任何方式退出新余元保。

六、本人作为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管,对于所持有的新余元保的财产 份额及通过新余元保所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份, 亦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 持股变动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七、在本人同时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和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期 间,作为金宇集团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人,在履行有关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 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本人将与新余元保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本人直接持有金 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和新余元保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八、为遵守前述第六项、第七项承诺,本人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 股变动规则、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相关规定, 并按照新余元保合 伙协议、新余元保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向新余元保、新余元保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 定人士披露本人直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份变动情况。

九、本人系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成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认缴新余元保的 出资,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而最终非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对新余 环保出资的情况。

十、如有违反本承诺的, 则本人通过本承诺函所披露方式之外的直接或间接 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收益归金宇集团所有: 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 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将主动承担其他 相应的法律责任。

$\mathcal{Q}^{\text{c}}_{\text{c}}$

特此承诺。

$\sim$ $10$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无正文)

承诺人签字: (二)

承诺人签字: 2015年 3月 $\overline{2}$ 日

承诺人签字: 个子所了 $2E$

承诺人签字: 「トロボーク

签署日期: つっ 5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2 2 3 2 2 2

签署日期: 20 /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sim$

签署日期: 20/5 年 3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3位以户20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585]

签署日期: 2015年 3月 2日

$\mathcal{L}(\mathcal{L})$

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人系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 员")。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人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 $\top$ :

一、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均不会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的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 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新余元保以及平安资管所设 立或管理的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 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若违反前述承诺,则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收 益归金宇集团所有;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 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将主动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无正文)

$\frac{d\mathcal{L}}{d\mathcal{L}}$

承诺人签字: 广东埃森

签署日期: 20 /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第22 8-

签署日期: 2015年 3月 2 日

$\mathcal{L}^{\text{max}}_{\text{max}}$

承诺人签字:

$\frac{\partial f}{\partial x}$

签署日期: 20 15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アキャラ·多

签署日期: 2015年 3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 (1) 1 1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2 1

$\Box$

承诺人签字: 美 习与

签署日期: 20 グ年 3 月 2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余 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非公开发行股份(下 称"本次发行")。

本合伙作为认购方,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 本合伙特就本次 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合伙将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的时间向本合伙 缴纳本合伙所认缴的出资,保证按时向金宇集团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份的款项,否则将按照与金宇集团所签署的协议的约定向金宇集团承担违约责 任。

二、本合伙将不谋求从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本合伙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 规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以及平安资管所设立或管理 的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提供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本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在本合伙的财产 收益分配方面,各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 享有收益,不存在优先、劣后等级划分。

五、在本合伙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金宇集团的股份锁定期内,本合伙将不 办理合伙人转让所持本合伙的财产份额的手续,亦不办理合伙人退出本合伙的手 续。

六、本合伙亦将督促同时为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合伙人, 就其所 持有的本合伙的财产份额及通过本合伙所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份, 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短线交易、内 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七、在履行有关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本合伙将 与本合伙中同时为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合伙人,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将本合伙直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票数量和该等合伙人直接持有的金宇集团的股 票数量合并计算。

八、如有违反本承诺,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本合伙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 同时, 本合伙将主动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无正文)

承诺人: 新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で有限合伙)《盖章)

普通合伙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 15 年 3 月 2 日

关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人系金宇集团直接第一大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农 牧药业")董事、财务总监和农牧药业的唯一股东新余市元迪投资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本人亦同时为新余元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新余元保间接认购金宇集团本 次发行的股份。

为使金字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人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 $\top$ :

一、本人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 将遵守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规定, 按合 伙协议的约定的时间向新余元保缴纳本人所认缴的出资,保证新余元保不会因本 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而致使其不能向金宇集团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的款项。如本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新余元保受到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新余元保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并承担新余元保合伙协议所约定其他责 任。

除通过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由新余元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外, 本人未 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向新余元保缴纳的出资款项来源合法,本人将不谋求从金宇集团及 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本人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

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以及平安资管所设立或管理的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 除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按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新余元保出资 外,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新余元保、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四、本人与新余元保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 在 新余元保的财产收益分配方面, 各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 缴出资额的比例享有收益,不存在优先、劣后等级划分。

五、在新余元保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金字集团的股份锁定期内, 本人将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新余元保的财产份额, 亦不会以任何方式退出新余元保。

六、本人系为本人受益之目的, 而成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认缴新余元保的 出资,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而最终非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对新余 环保出资的情况。

七、如有讳反本承诺的,则本人通过本承诺函所披露方式之外的直接或间接 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收益归金宇集团所有: 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 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本人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 同时, 本人将主动承担其他 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无正文)

承诺人签字: 7 1 1 1 1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2 日

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

1.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宇集团")经其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 拟向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新 余元保生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元保")非公开发行股份 (下称"本次发行")。

2.本人系金宇集团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员工(但未担任金宇集团的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亦同时为新余元保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新余 元保间接认购金字集团本次发行的股份。

为使金宇集团本次发行依法合规进行,本人特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承诺如 $\overline{F}$ :

一、本人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将遵守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规定, 按合 伙协议的约定的时间向新余元保缴纳本人所认缴的出资,保证新余元保不会因本 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而致使其不能向金宇集团按时足额缴纳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份的款项。如本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导致新余元保受到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新余元保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新余元保合伙协议所约定其他责 任。

除通过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由新余元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外,本人未 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向新余元保缴纳的出资款项来源合法,本人将不谋求从金宇集团及 其关联方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本人将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 定,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平安资管以及平安资管所设立或管理的 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 除作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按新余元保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新余元保出资 外,不会直接或间接向新余元保、新余元保的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

四、本人与新余元保的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的安排, 在 新余元保的财产收益分配方面,各合伙人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 缴出资额的比例享有收益,不存在优先、劣后等级划分。

五、在新余元保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金宇集团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将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新余元保的财产份额, 亦不会以任何方式退出新余元保。

六、本人系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成为新余元保的合伙人及认缴新余元保的 出资,不存在受他人委托、信托或其他方式而最终非为本人受益之目的而对新余 环保出资的情况。

七、如有违反本承诺的, 则本人通过本承诺函所披露方式之外的直接或间接 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所获收益归金宇集团所有: 造成金宇集团及广大中小投资 者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额赔偿责任:同时,本人将主动承担其他 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为本承诺的签署页, 无正文)

$\label{eq:3.1} \begin{array}{cccccccccc} \mathcal{X} & \cdots & \mathcal{X} & \cdots & \mathcal{Y} & \cdots & \mathcal{Y} \end{array}$

$\mathcal{H}_{\mathbf{a}}$ .

承诺人签字: イソル

签署日期: 205年 3月 2日

$\sim$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 1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一多八光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3 00

签署日期: 20 4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第一元

签署日期: 20 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34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2 日

$\mathcal{H}^{\prime}$

承诺人签字: イン
签署日期: 2015 年 3 月 2 日

$\mathcal{A}_i$

签署日期: 20 4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三十二十二

签署日期: 2016年 3月 2日

$\lambda$

承诺人签字: 1 宋海城

签署日期: 20 15 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

签署日期: 2015年 3月 2日

承诺人签字: 19 2
签署日期: 2013年 3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43 水灯子

$\sim 100$

签署日期: 20/5年 3月 2日

承诺人签字: 4 (加)

签署日期: 20 /S年 3 月 2 日

$\sim 30$

$\mathcal{L}_{\text{R}}$ $1/2$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2015年 3 月 2 日

承诺人签字: 18

签署日期: 2015年 3月 2日

$6232$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Joly 年 3 月 7 日

承诺人签字: 2000

签署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bar{z}$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 Jols 年 3 月

∂ 日

$\mathbb{S}$

$\overline{\mathcal{N}}$

$\tilde{\psi}_{\alpha}$

承诺人签字: 1980/8

签署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frac{11}{12}$ 承诺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 → → よ、 3. 2

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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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年月日 → 寸. 3、

承诺人签字: 龙飞

签署日期: 年月日 → ○ 」、 3、 >

承诺人签字:

$\frac{1}{8}$

签署日期: 年月日 →吃、3.2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或"本公 司")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集团")签署了股份认 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以下三部分: (1)运用创赢5号 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4.0335亿元; (2)运用 平安资产鑫享3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鑫享3号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 9,309.29031万元; (3)运用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鑫享7号资 管产品")募集的资金20,000万元。

2、创赢 5 号资管产品系集合产品, 本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 该产品的认购
人/投资人及其认购资产管理产品情况如下:
认购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注册资本(万元) 认购份额
(万元)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0101000165158 72,500.00 3,000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10000400203995 449,578.9473 3,000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00025748 105,750.00 3,000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20500000080562 200,000.00 2,000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30000000098939 115,000.00 2,000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10115000954355 50,000.00 16,000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000006952 137,500.00 1,000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00000400002019 100,000.00 5,000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010304742 400,000.00 3,000
仇文丽 310107197012312023 100
贝永飞 211022197806156574 600
姜永明 210623198207183493 200
梁晓玥 310106197911170827 200
王雯毅 440304197011092621 211
张剑颖 310110197608072823 300
赵旭城 440582198612053796 100
王旭 310109198202053058 115
连城 620102198508255830 124
龚令宙 410122198206140030 $\bullet$ つつど
299
张海霞 372401197603230522 $\bullet$ 150

٠H
$\overline{\phantom{0}}$ $\blacksquare$ 40,335

3、鑫享3号资管产品系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本公司为投资管理人,其投资人 /认购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公司")。

4、鑫享7号资管产品系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本公司为投资管理人,其投资人。 /认购人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寿险公司")。

5、本公司具备认购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认购完 成后,本公司持有金字集团股份占金字集团总股份的比例超过5%,本公司构成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除此之外,本公司、创赢5号资管产品及其投资人、平安产 险公司、平安寿险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 宇集团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 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关联关系。

6、创赢 5 号资管产品系非结构化、封闭式集合资管产品, 该产品不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人认购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承担相同风险。平安产险公司及平安寿险公司分别以其合法拥有的保 险资金认购鑫享3号资管产品和鑫享7号资管产品,该等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 结构化安排。创赢 5 号资管产品、鑫享 3 号资管产品和鑫享 7 号资管产品之间相. 百独立, 不存在收益分级等结构化安排。

创赢 5 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和平安产险公司、平安寿险公司的资产状况良 好,认购资金来源合法。

7、作为创赢 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在本公司获得金宇集团本次发行。 的股份前,本公司会对拟认购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的投资人进行核查,保证不会以 任何形式向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本公司以创赢5号资管 产品、鑫享3号资管产品和鑫享7号资管产品委托管理的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 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8、本公司以创赢 5号资管产品、鑫享 3号资管产品和鑫享 7号资管产品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 关法规的规定,截至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也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本公司确认并保证创赢5号资管产 品的投资人及平安产险公司、平安寿险公司没有接受且未来也不会接受金宇集团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9、创赢 5 号资管产品的募集资金尚未足额到位, 但意向投资人已确定, 并 签署了《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本公司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管理人,确 保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用于参与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在金宇 集团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发行方案前, 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的之方式促使创赢 5 号资管产品、鑫享3号资管产品和鑫享7号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全部足额募集到 位,且上述资管产品有效成立并可以对外投资;若该等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 立, 且本公司未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的, 则本公司将承担股份 认购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以创赢 5 号资管产品、鑫享 3 号资管产 品和鑫享7号资管产品的资金所认购并获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下称"锁定期") 内,本公司将保证创赢 5 号资管产品、鑫享 3 号资管产品和鑫享 7 号资管产品不 转让其所获发行的该等股份: 同时, 本公司保证, 在锁定期内, 采取相应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进行提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等),确保创赢5号资管产品、鑫享3 号资管产品和鑫享 7 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不会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 或以其他方式(如定向回购等)退出该等资管产品。

11、本公司承诺在创赢 5 号资管产品、鑫享 3 号资管产品和鑫享 7 号资管产 品存续期间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所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 露等规定),不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同时,本公司亦将促使创赢5号资 管产品的投资人、平安财险、平安寿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遵守)。 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鉴于本公司与平安产险公司、平安寿险公司属于同一控制关系,构成一致行 动人,在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平安产险公司、 平安寿险公司直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票与本公司以鑫享 3 号资管产品和鑫享 7 号资管产品的资金所购买的金字集团的股份、本公司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及受托管理的平安集团内其他资金所购买的金宇集团的股份、本公司以自有资金 所购买的金宇集团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公司已分别告知平安产险公司、平安 寿险公司该等事项,并要求其向本公司披露其直接持有金字集团股份的情况,并 在其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变化当日向本公司披露该等变化情况,本公司亦将及 时告知其如何避免短线交易及需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如需),并要求其作 出予以配合的承诺。

12、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13、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金宇集团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 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章页)

2015年 2月13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与内蒙古金 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 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下称"本次发行")的股票。平安资管公司用于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人的平安资产鑫享3号 资产管理产品(下称"鑫享3号资管产品")的资金【作12时】万元、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产险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人的平安资 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鑫享7号资管产品")、及平安资管公司所管理 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资金。现本公 司就参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与平安资管公司、平安产险公司均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1318.SH)下属的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本公司与金 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第一大股东、间接 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 及创赢 5 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 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 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公司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转让通过鑫享 3 号资管产品持 有的金宇集团股份, 并承诺通过平安资管公司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 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 条的规定。

4、鑫享3号资管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鑫享3号资管产品的资金完全系本公司合法拥

有的保险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本公司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接受金字集团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5、本公司保证将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足额将鑫享3号资管产品缴付至平 安资管公司指定的账户。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赔偿平安资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6、本公司不干涉平安资管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鑫享3号资管产品所获发行的金宇集团的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通 过鑫享3号资管产品持有的金宇集团股份,亦不会转让鑫享3号资管产品的资管 份额。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平安资管公司以鑫享 3 号资管产品的资金所认购的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 动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如需), 不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 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公司知悉,鉴于本公司与平安资管公司、平安产险公司属于同一控制关系, 构成一致行动人, 在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本公 司直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票与鑫享 3 号资管产品的资金所购买的金宇集团的股 份、平安资管公司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及受托管理的平安集团内的其他资 金和自有资金所购买的金宇集团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公司将向平安资管公司 披露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的情况,并在本公司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变化当日 向平安资管公司披露该等变化情况,本公司将按照平安资管公司的告知避免短线 交易及进行信息披露(如需),本公司亦将指定专人关注或落实该等事项,以保 证所持金宇集团股份的变动合法合规。

截至本说明、声明和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直接持有金字集团的股份数为 【4,947,3 风,股,通过委托他人管理资金购买金宇集团股份等方式间接持有金宇 集团的股份数为【 0 】股。

8、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9、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金字集团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 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章页)

2015年 2月9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与内蒙古金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 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下称"本次发行")的股票。平安资管公司用于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的资金中包括本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人的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 管理产品(下称"鑫享7号资管产品")的资金 贰拾仟 万元、中国平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寿险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人的平安资产鑫享3 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鑫享3号资管产品")的资金及平安资管公司所管理的 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资金。现本公司 就参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与平安资管公司、平安寿险公司均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1318.SH)下属的控股子公司,除此之外,本公司与金 字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第一大股东、间接 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 及创赢 5 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 5%的股东, 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 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公司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转让通过鑫享7号资管产品持 有的金宇集团股份, 并承诺通过平安资管公司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 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 条的规定。

4、鑫享7号资管产品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鑫享 7 号资管产品的资金完全系本公司合法拥

有的保险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本公司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接受金字集团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5、本公司保证将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足额将鑫享7号资管产品缴付至平 安资管公司指定的账户。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赔偿平安资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6、本公司不干涉平安资管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鑫享7号资管产品所获发行的金宇集团的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通 过鑫享7号资管产品持有的金宇集团股份,亦不会转让鑫享7号资管产品的资管 份额。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平安资管公司以鑫享 7 号资管产品的资金所认购的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 动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如需), 不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 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公司知悉, 鉴于本公司与平安资管公司、平安寿险公司属于同一控制关系, 构成一致行动人, 在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本公 司直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票与鑫享 7 号资管产品的资金所购买的金宇集团的股 份、平安资管公司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及受托管理的平安集团内的其他资 金和自有资金所购买的金宇集团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公司将向平安资管公司 披露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的情况,并在本公司直接持有金宇集团股份变化当日 向平安资管公司披露该等变化情况,本公司将按照平安资管公司的告知避免短线 交易及进行信息披露(如需),本公司亦将指定专人关注或落实该等事项,以保 证所持金宇集团股份的变动合法合规。

截至本说明、声明和承诺出具之日(2015年2月6日),本公司直接持有 金宇集团的股份数为 4.079.892 股, 通过委托他人管理资金购买金宇集团股份等 方式间接持有金宇集团的股份数为 0 股。

8、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9、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金宇集团的主要业务不存在同 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亦不存在可预见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章页)

2015年 2月9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叁仟】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叁仟】万份份额。 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6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 仲荣, 注册资本 725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 保险业 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 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 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人生的话,因为其是什么可以是一个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年 2月 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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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叁仟】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叁仟】万份份额。 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章更生 , 注册资本 449578.9473 万元, 经营范围为: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保险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 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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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如需), 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 2月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3.000】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3.000】万份份额。 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30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志强, 注册资 本: 拾亿伍仟柒佰伍拾万元, 经营范围为: 农业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法定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其他涉及 农村、农民的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 运用业务(需经批准的业务凭许可证经营,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不得经营)。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年 2月 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贰仟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万份份额。本公司 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建林,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 运用业务 。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 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如需), 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年2 月11 $\boxminus$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贰仟】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贰仟】万份份额。 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9 月 7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军, 注册资本 11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 凭本企业许可证书从事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 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止本承诺出 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字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 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 (如需), 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2015年 2月 10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16000】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16000】万份份 额。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6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霍联宏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 及保险资金; 委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 国家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截止本 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次以本公司受托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 保险资金认购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 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2015年 2月 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1000】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1000】万份份额。 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9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志永, 注册 资本137500万元, 经营范围为: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 许可证件, 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截止本承 诺出具之日, 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自有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 会违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 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 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sum_{i=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1}^N\sum_{j$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leftarrow_{\Sigma_0}$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5000】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5000】万份份额。 本公司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1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冬梅,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及再保险业 务。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的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 金字集团的关联方, 金字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字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 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 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 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月10 2015年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下称"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 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作为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全什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全什万份份额。本公司 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友谊, 注册资本 4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 保险类业务及保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 截止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股东均系真实持股,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 情形。

2、本公司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 的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 联关系。

3、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 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员工,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方(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4、本公司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 会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 参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5、本公司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 资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6、本公司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创赢5号资管产品认购金宇集团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完全以本公司保险资金,并以自身 名义进行独立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 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 受且未来亦不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 证的情况。

7、本公司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 约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 件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公司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 定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 管公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8、本公司知悉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 管理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 42 个月,本公司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 资管理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内,本公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 退出该产品。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该资产管理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 配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0000$

10、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 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仲裁。

一年之季之

(以下无正文,为本说明、声明和承诺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5.年2 月 6日

二世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tilde{\P}$ 1 fa b 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 216 · 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label{eq:3.1} \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left(\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right)\left(\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right).$

$\label{eq:2.1} \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

(签字): 120元

2015年 入月 10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Y2 《 y2 / 不 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_<\ \\ \\ \\ \\ \\ \ \ \ \ \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text{max}}{\text{max}}$ , where $\mathcal{L}^{\text{max}}{\text{max}}$

(签字): 1 4 4

$\lambda$ = $\lambda$ = $\lambda$ = $\lambda$ = $\frac{1}{2}$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2 2 6 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 贰 记 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目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 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sim 10^{10}$ km s $^{-1}$

$\label{eq:3.1} \frac{1}{\sqrt{2\pi}}\int_{\mathbb{R}^{2}}\left|\frac{d\mathbf{r}}{d\mathbf{r}}\right|^{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mathbf{r}^{2}d$

$\sim 10^{11}$

(签字): 孝永丽

2015年 2月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一个 10 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 号 符 管 产 品 一 系 $\sqrt{14}$ 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label{eq:2.1} \frac{1}{\sqrt{2}}\int_{\mathbb{R}^3}\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left(\frac{1}{\sqrt{2}}\right)^2\left(\frac{1}{\sqrt{2}}\right)^2\left(\frac{1}{\sqrt{2}}\right)^2\left(\frac{1}{\sqrt{2}}\right)^2\left(\frac{1}{\sqrt{2}}\right)^2.$

$\Delta \sim 10^{11}$

$\label{eq:3.1} \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right)\left(\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right).$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签字): 7年成册

2015年2月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式 伯至 介至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式400万个全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sim 100$

(签字): 1 定 款

2015年2月1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 <<<<<<<<<<<<<<<<<<<<<<<<<<<<< 5号资管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sim 10^{10}$ km s $^{-1}$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label{eq:3.1} \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left(\frac{1}{\sqrt{2\pi}}\right)^2\left(\frac{1}{\sqrt{2\pi}}\right)^2.$

$\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

(签字).

20 L年 2月 11 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44149 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A4A 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讳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字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 . In the $\mathcal{L}(\mathcal{L})$

$\Delta \left( \mathbf{z} \right)$ , where $\mathbf{z} \in \mathbb{R}^{d \times d}$

(签字): 3000000

$205$ # $\nu$ A $|0$ A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有了了情格任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重佰量指任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字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 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 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L}^{\text{max}}{\mathcal{L}}(\mathcal{L}^{\text{max}}{\mathcal{L}}),\mathcal{L}^{\text{max}}{\mathcal{L}}(\mathcal{L}^{\text{max}}{\mathcal{L}}))$

$\Delta \Delta \vec{r}$ , where $\vec{r}$ is the $\vec{r}$

(签字): 210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产价款选择方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2位表选择方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字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text{max}}{\text{max}}$ , where $\mathcal{L}^{\text{max}}{\text{max}}$

$\label{eq:2} \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left(\frac{1}{\sqrt{2\pi}}\right)^2\left(\frac{1}{\sqrt{2\pi}}\right)^2.$

$\sim 10^{-11}$

(签字): 继体

2015年 2月10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 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 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 235 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 235 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宇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金宇集 团的员工, 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 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宇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text{max}}{\text{max}}$ , where $\mathcal{L}^{\text{max}}{\text{max}}$

$\mathcal{L}^{\text{max}}_{\text{max}}$

$\label{eq:3.1} \frac{1}{\sqrt{2\pi}}\sum_{i=1}^n\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left(\frac{1}{\sqrt{2\pi}}\right)^2\left(\frac{1}{\sqrt{2\pi}}\right)^2.$

$\mathcal{H}^1_\rho$ $\mathcal{L}_{D}^{'}$ (签字): _

215年2月11日

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

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公司")作为平安资 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金宇集团")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人作为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投资人, 拟投资后1216万元整人民币认购创赢 5号资管产品 210127名万份份额。本人现就参与金宇集团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声明和承诺:

1、本人与金宇集团,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宇集团的 第一大股东、间接第一大股东, 金字集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及创赢5号资管产品其他投资者,中 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

2、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系持有金宇集团股份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东, 金宇集团的关联方, 金宇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金宇集 团的员工,在金宇集团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以下统称"利益相关方"),认购资金来自于上述机构或人员。

3、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证不会 以任何形式向利益相关方出售资产管理产品份额,并承诺通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参 与本次认购,不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4、本人声明, 就创赢5号资管产品, 本公司与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其他投资 人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本人承诺, 委托平安资管公司通过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产管理产品认购 金宇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本人完全以自有资金,并以自身名义进行独立 投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不会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接受且未来亦不 会接受金宇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或者收益保证的情况。

6、本人保证将依据与平安资管公司签署的《认购意向及保证金协议》之约 定,并根据创赢5号资管产品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金宇集团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核准文件 之后, 在金宇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 及时、 足额将本人用于投资创赢5号资管产品的全部认购资金缴付至平安资管公司指定 的账户内。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平安资管公 司因此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受到的其他损失)。

7、本人知悉创赢5号资管产品系平安资管公司自主管理的主动管理型资产 管理产品,产品期限为42个月,本人不干涉该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行为。本 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获得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 本公 司不会转让持有的平安资产创赢5号资管产品份额或以其他方式退出该产品。如 有违反,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在创赢5号资管产品存续期间,平安资管公司管理的创赢5号资管产品所 持金字集团股份发生变动时,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的相 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定)(如需),不配 合相关方为减持操纵股价。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9、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参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项的说明、声明和承诺》之签署页)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label{eq:2.1} \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frac{1}{\sqrt{2}}\right)^{2} \left(\$

$\Delta \Delta \phi = 0.01$

(签字): 741399

$2015$ of 2 $\text{H}$ 10 $\tex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