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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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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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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认真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 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 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本次激励计划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 效做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达到了激励约束的对等目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本页无正文,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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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 $\supset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