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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1

Sep 1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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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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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1-09-19 14:35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17日下午举行。应到董事7人,实到6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宇主持。会议就参与发起设立大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进行了讨论,通过了如下决议:

与会董事听取了董事长张*宇做出的《关于大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计划书》,充分了解了大象公司发起设立的依据、背景、公司设立方式、治理结构、投资业务设想、发展目标及资金运用计划。经讨论,与会董事同意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大象公司。

新公司由八家公司组成,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本公司拟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1.11%。新公司注册地为深圳,新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及咨询,公司重组、并购、战略发展等财务顾问。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7日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担任金宇集团的独立董事;

2、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3、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4、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5、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振平

声明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

声明时间:2001年9月7日

附: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姓名:吴振平

性别:男

年龄:33岁

职业:教师、律师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称:副教授

工作经历:

1990年-2000年,任内蒙古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等职。

2000年至今,任内蒙古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心副主任。

兼职:

1、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   委员

2、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  理事

3、内蒙古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理事

4、内蒙古证券业协会     理事

5、内蒙古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6、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7、包头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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