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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1
Sep 19,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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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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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1-09-19 14:35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17日下午举行。应到董事7人,实到6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宇主持。会议就参与发起设立大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进行了讨论,通过了如下决议:
与会董事听取了董事长张*宇做出的《关于大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计划书》,充分了解了大象公司发起设立的依据、背景、公司设立方式、治理结构、投资业务设想、发展目标及资金运用计划。经讨论,与会董事同意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大象公司。
新公司由八家公司组成,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本公司拟以现金出资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1.11%。新公司注册地为深圳,新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投资,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及咨询,公司重组、并购、战略发展等财务顾问。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9月17日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担任金宇集团的独立董事;
2、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3、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4、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5、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分,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振平
声明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
声明时间:2001年9月7日
附: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姓名:吴振平
性别:男
年龄:33岁
职业:教师、律师
学历:硕士研究生
职称:副教授
工作经历:
1990年-2000年,任内蒙古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等职。
2000年至今,任内蒙古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心副主任。
兼职:
1、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 委员
2、中国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 理事
3、内蒙古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理事
4、内蒙古证券业协会 理事
5、内蒙古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6、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7、包头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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