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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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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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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 2017 年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同时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3 股。我们认为:本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关于现 金分红的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 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 贯彻落实,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及子公司的信用状况做出的。

2、本次担保的对象为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和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 司,均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风险。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 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认 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意见。

五、关于公司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 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 2018 年度法定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我们同意聘请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法定财务 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 110 万元。

六、关于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额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和公司主营 业务的正常开展,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原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 3 亿元投 资额度。新增后的现金管理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投资期限自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关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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