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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r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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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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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201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各位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2013 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由于董事会换届的原因,2013 年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分别由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和第八届董事会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由独 立董事2 名,董事1 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 担任。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3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3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分别就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说明、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 进行审议,并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 (一)2013年2月16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1、 董秘汇报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事宜作说明;2、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年审会计师对审计安排、审计重点等做说明;3、审议《公司2012年 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发表审阅意见。

  • (二)2013年3月29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年审会计师对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汇报,并对在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建议;2、审计委员会再次审阅《公司2012年 度财务报告》并发表了审阅意见。

  • (三)2013年4月23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3年第三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1. 审阅《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并发表意见;2.对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2012年度审计工作做以总结及评价,建议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201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依 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审计机构,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年报审计工 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已为我公司提供了十余年的审计服务, 所有职员未在本公司任职,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审计小组成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 成员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恪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2)向董事会提出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以来都能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经审计委员会表 决通过决定,建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年度审 计机构,承办公司2013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 要求的审计报告。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审计费为50万元,与公司 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 论与沟通,在2012年度审计进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恰当的 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做出的。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 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 《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2012年年度审计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同时也认可了该审计 计划的可行性,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于内部审计 出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 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 完整和准确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 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并且,公司还成立了 内控专门机构建设和完善内控体系,审核在内控建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 部门进行整改。

鉴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委员会还建议聘请了安永(中国) 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进行专项咨询。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 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 规范的要求。

  •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了保障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为各方提供充分沟通 的便利条件,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 6、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权激励事项的提供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拟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事项,我们对相关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研究,并从法律和会计的角 度提出了专业意见。

  • 7、充分关注媒体、监管部门有关公司的各种报道和监管提示,及时核实相关事 项,并作为审计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考虑因素。

四、总体评价

综上所述,审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报告期内,我们依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 计委员会的职责。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成员:

陈永宏 宋建中 徐师军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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