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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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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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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 Zhong Yao Lawyer Office

电话: 0471-4502039

地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金正大厦六层

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金宇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内蒙古恒众 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6年4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16年4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 恒众尧律师事务所网址: http://www.hzyls.com 1

东大会的通知:

  1. 公司于 2016年4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

  2. 公司于 2015年5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 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7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刊登了定于2016年5月19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恒众尧律师事务所网址: http://www.hzyls.com 2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3名, 代表公司 99,349,824股股份,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7.3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 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恒众尧律师事务所网址: http://www.hzyls.com 3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7)、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1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 (15)、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16)、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17)、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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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 $42,$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恒众尧律师事务所网址: http://www.hzy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