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inyu Bio-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6

Jun 16, 2006

56561_rns_2006-06-16_04ecfdad-e4ed-483f-bf20-b0079fc5835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永康出席公司二零零五年度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该等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已刊登在 2006 年 4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通 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 尔多斯大街 26 号金宇集团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 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 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了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议召集人和主持 人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股份5867.047 万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26.8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临时提案。

2006 年5 月30 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持 有公司15.38%的股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增加内蒙古金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出《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修订稿)》,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5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证券时报》上发出《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 容。该临时提案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就 2006 年 4 月 24 日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九项审议事项以及 2006 年 5 月 31 日《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的《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修订稿)》共十项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逐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议案为:

  • 1、《公司 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 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 2005 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 4、《公司 2005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关于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公司向银行申请 3 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 8、《公司章程修改案》;

  • 9、《关于提高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10、《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修订稿)》。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大会的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上述十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除第五项议案 《公司 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得通过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九项议案 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公司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共同进行了计票与监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 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执业律师:

王永康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