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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PULANDSCAPEARCHITECTURE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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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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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 关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 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五条 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 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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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三)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

  •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五)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监管机构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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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前述有关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

  • (二)在过去的 12 个月内,曾符合前述有关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规定的。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 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 的行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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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证券法务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 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且提交该关 联方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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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 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公司章程有关交易审议权限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按照前款有关审议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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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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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

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会议上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当就该等事项参与表决:

  • (一)董事个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该关联企业与公司的

  • 关联交易;

(三)按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前条规定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后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前文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文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六)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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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 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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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内 含本数, 过 、 超过 、 不足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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