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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ongyu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an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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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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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 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 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需求,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具体业务品种以招商银行最终的审批 结果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 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办 理相关授信手续。本次申请授信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及其配偶吴玉花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本项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取得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实际控制 人担保有利于增信,有利于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审查;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 司无需提供反担保,公司为纯获益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需求,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 “农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含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人民币贰亿元整,具体 业务品种以农业银行最终的审批结果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 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授信手续。本次申请授信由公司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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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郑有水及其配偶吴玉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项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 无需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取得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实际控制 人担保有利于增信,有利于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审查;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 司无需提供反担保,公司为纯获益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尚余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为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专户节余部 分1413.75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最终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 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 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 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 理业务,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保理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4 亿 元,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合作机 构等),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 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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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财政部于2017 年7 月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 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 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使公 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
(六)关于增加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 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银行保 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不使用理财产品质押,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银行保 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不使用理财产品质押,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短期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增加40000 万 元,合计批准公司及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不超过60000 万元短期暂时闲置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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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不使用理财产品质押。投资期 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 年7 月24 日止。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单 日购买理财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0 万元,购买理财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公司 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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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广见:
邱创斌:
吴 爽: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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