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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ongyu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r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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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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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 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没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
独立董事同时认为今后出于公司经营需要的情况下,确需对外及对下属子公 司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当认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签订能行之有效的反担 保协议,并定期考察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以避免出现担保风险;对于提供担保 的事项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我们同意公司在2020 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
二、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提供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变及其余额表的情况,未发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已经出 具了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未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经 营性应收款符合交易惯例,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 度报告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披露。
三、独立董事对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 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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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业务记 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对于 各项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控制制度, 我们提请经理层在今后的运作中继续强化执行力度,以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的运 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通 过《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制定的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2020 年度 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1,927,815.34 元,母公司报表 净利润为38,580,396.35 元。公司合并报表2020 年度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 润735,909,727.38 元,减去2020 年已实施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股利 129,870,000 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3,858,039.63 元,2020 年合并报表 可供分配分配利润为794,109,503.09 元;母公司2020 年度净利润加上年初未 分配利润392,803,391.44 元,减去2020 年已实施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股利 129,870,000 元及本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3,858,039.63 元,2020 年母公司可 供分配分配利润为297,655,748.16 元。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 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公司拟以2020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432,900,000 股为基数, 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3 元(含税),共拟 派发现金股利129,87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以后年度分配,不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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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存在超额或不 足分配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
五、独立董事对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了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资料及内部审计报告,并 与审计机构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披露情况,逐一对比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基于独立的立场,认为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与披露的存放及使用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我们同意董 事会通过《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 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之独 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使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90000 万元(公司及子公 司合计)短期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单日 最高不超过90000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合计),购买理财产品或现金管理金额在 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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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具体实施。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之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 险,降低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九、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之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执行审计业务人员经公司查阅具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诚信信息报告显示具备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要求。其为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表决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之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需求,拟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 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分别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等值人民币壹亿伍仟 万元整、贰亿元整、贰亿元整、壹亿伍仟万元整,具体业务品种以宁波银行、兴 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最终的审批结果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同时授权公司董 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授信手续。本次申请授信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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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郑有水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项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 需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上述授信为取得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实际控制人担保有利于 增信,有利于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审查;担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提供反 担保,公司为纯获益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一、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8 年12 月修 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合理的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更有利于会计报 表使用者理解公司财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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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2020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 松
独立董事:丁海芳
独立董事: 谷仕湘
2021 年3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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