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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e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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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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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 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 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 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 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 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董事会 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 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 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 述规定冲突时,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 制度实施之日起公司于2015 年5 月13 日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2015 年5 月)》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