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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e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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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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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 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 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本部的研发项目及重大 资产投资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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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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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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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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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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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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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 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 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 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董事长和总经理联合审批;
(二)投资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且未达到本条第(三)项标准的投 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 2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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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 2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3 )交易标的 ( 如股权 )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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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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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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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 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 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 筹备;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对外投资款项支付,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 管理制度的规定》、《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制定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事项》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义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 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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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 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 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 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 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四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 名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 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总经理适时组织投资项目评估小组,负责对投资项目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总经理召 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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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 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 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 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审慎 的选择的最优方案。
第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 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 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 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投入实物必须办 理实物交接手续,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 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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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 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 投资项目审计、终 (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 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 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 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 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 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 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投资项目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 案管理,保证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 料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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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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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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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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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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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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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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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 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 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 运营决策。
第三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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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或总经理 ,并选派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运营、决 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上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 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或选 派,其他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选派。
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被投 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 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 资单位董事、监事等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 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公司派出董事长(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 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 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 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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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 受损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 面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部每个季度对子公司进行一次财务报表审计、 内部控制评价检查。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 账实的一致性。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报送 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 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 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七章 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 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 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 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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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 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 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正式挂牌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修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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