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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e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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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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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 证券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能够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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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监事、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 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 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 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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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十条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第十一条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作纪录,保证纪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纪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协调公司和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十四条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 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 证券交易所 和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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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纪录;
第十七条 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 任;
第十八条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把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在会议纪录上, 并将会议纪录立即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条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纪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 文件和纪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 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公 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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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上市规则》3.2.4 条规定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 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 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 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 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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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 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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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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