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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le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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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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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

修订案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由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

(上市后适用)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由莱芜金雷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在莱
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股,并于【 】年【 】月【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莱芜金雷重型锻压有限公司变更设立,在莱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015 年4 月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535号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1,407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1,126万股,
自2015年4月22日起开始上市交易;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281万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上市交
易。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26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风电主轴研发、锻造、金属锻件、
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钢材、钢锭、钢坯、金属材料的
批发销售;废旧金属制品回收。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风电主轴研发、锻造、金属锻件、
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钢材、钢锭、钢坯、铸件、金属材
料的批发销售;废旧金属制品回收。
第十八条 公司以2008年10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设
立股份公司,其中3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
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原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公司发起设
立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
数(万股)
出资方

持股比

1
伊廷雷
2,850
账面净
资产折

95%
2
刘银平
150
账面净
资产折

5%
合计
3,000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前的
股东及持股比例为:

股东
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
公司以2008年10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设立
股份公司,其中3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
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原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3000万股股票,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
的发起人及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
(万股)
出资方

持股比

1
伊廷雷
2,850
账面净
资产折

95%
2
刘银平
150
账面净
资产折

5%
合计
3,000
100%
股东 认购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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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
1 伊廷雷 2,737.5 60.8333%
2 刘银平 150 3.3333%
3 葛菁杰 60 1.3333%
4 伊廷学 40 0.8889%
5 李新生 30 0.6667%
6 姜云福 15 0.3333%
7 王家庚 5 0.1111%
8 天津达晨
创世股权
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364.5 8.1%
9 天津达晨
盛世股权
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310.5 6.9%
10 北京龙柏
翌明创业
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
合伙)
168.75 3.75%
11 苏州长江
源股权投
资中心(有
限合伙)
112.5 2.50%
12 王全 112.5 2.50%
13 苏东桥 281.25 6.25%
14 北京华晨
成长股权
投资基金
(有限合
伙)
112.5 2.50%
合计 4,5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62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一
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1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
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万
元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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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
十七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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