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Jinlei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Oct 21, 2020

55430_rns_2020-10-21_98260a96-9a19-4de4-81e8-b631451b1af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443 证券简称:金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1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雷科技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982 号)核准,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3,696,682 股,发行价格为 21.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0.2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532,545.40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493,467,444.8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出具致同验字(2020)第 371ZC00370 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政务服务中心 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政务服务中心支行、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 芜钢城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 年10 月9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 picture [419 x 4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1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1617031229200084703 104,599,990.30
2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 410899991013000028477 100,000,000.00
3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86611780101421001795 140,000,000.00
4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 817632001421000443 150,000,000.0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467,444.80 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主 要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海上风电 主轴与其他精密传动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泰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曾丽萍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泰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泰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泰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泰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 picture [419 x 9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21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