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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Feb 1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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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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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0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676,501,128.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996,899,997.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81,515,421.47元,上述款项已于2023年2月1日全部到账。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2月9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4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海通证券”)于近日分别与大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木支行、恒生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 司、公司全资下属公司阳江市晶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晶步”)(公司 与阳江晶步为共同甲方)与海通证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

称“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万元)
金昌市金川区西坡300MW
光伏发电项目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118427000002118 79,918.00
金塔县晶亮200MW 光伏发
电项目
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
木支行
793900081510928 45,170.00
广东农垦红十月农场300MW
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
期)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
511409955021 36,000.0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0301210000007177 36,100.00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招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
木支行
793900081510226 15,636.00
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
行支行
216110100100552692 85,886.00
合计 298,710.00

注:上述到账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和置换的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 费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该段留空内容详见前述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文杰、韩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 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剩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