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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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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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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自履职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谨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勤勉尽 责、恪尽职守,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护。
在 2020 年度的工作中,我们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积极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等有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 作用,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发表独立客观意见。现将 2020 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29 日,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韩洪灵先生、 彭剑锋先生、丁松良先生连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 例和专业配置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规的相 关要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简历如下:
韩洪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系讲师、副教授,现任浙江大学管理学 院财务与会计学系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彭剑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6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 学院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丁松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73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研究部经理、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 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滨海海胜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海祥(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海祥 (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汇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独 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外的 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且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未超 过五家,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 16 次董事会、 5 次股东大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均 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为切实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在认真审阅各项议案 内容后,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利用自身专业知 识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的行使表决权。我们认为, 2020 年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履行了 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 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1 、出席董事会情况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 韩洪灵 | 16 | 16 | 0 | 0 |
| 彭剑锋 | 16 | 16 | 0 | 0 |
| 丁松良 | 16 | 16 | 0 | 0 |
2 、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 韩洪灵 | 5 | 5 | 0 | 0 |
| 彭剑锋 | 5 | 5 | 0 | 0 |
| 丁松良 | 5 | 5 | 0 | 0 |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 4 次审计委员 会会议、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各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所在专门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行 方案编制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 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 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 股东利益;相关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债券(第二期)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的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符合相关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三)募集资金使用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置换了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 49,789,412.07 元,使用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共计 15 亿元, 并编写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使用、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 息借款的方式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相关安排,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下属公司为关联公司晶科能源科技(海宁) 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提供售电服务的议案,以及公司收购关联 公司 Sweihan Solar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 “Sweihan 控股 ” ) 50% 股权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的交易, 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企业的市 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公司收购关联方 Sweihan 控股 50% 股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对前期所作承诺的切实履行,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海外光伏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对公司海外业 务开发和优化区域布局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上述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价格客观、公允,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议案的表决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重大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出售了安陆盛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 股权,以及瑞昌 市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晶科电力有限公司、建德晶科光伏发电有限 公司各 70% 股权。我们认为:上述交易主要为盘活存量电站资产,加速回笼资 金,为公司开发新的平价项目做资金储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充 分考虑应收国补回收期限不确定的因素,由交易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会导致公司 2020 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部分控股公司、关联公司及外部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综合 授信、融资租赁、履约保函等业务提供担保,各类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要求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我们认 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现在及将
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促进 公司业务开展,缓解现金压力,降低公司坏账风险;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九名董 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未发现有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 为市场进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提名的候选 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本次公司董事会选举的提名程序规范,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对拟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金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刘斯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晓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聘任 BAI XIAOSHU 先生、唐逢源先生、沙江海先生、余俏琦女士和陈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我们 提前审阅了拟聘任人员的履历及相关材料,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 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资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并执行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履行相关的审议和 信息披露程序并及时召开网络业绩说明会对现金分红情况进行说明,分红比例和 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
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符合公司现阶 段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 2020-2022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经审核,我们认 为:公司制定的 2020-2022 年度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 〕 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 2013 〕 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能够实现培育市场长期投资、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 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十)会计政策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财会 【 2017 】 22 号)文件对自身的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十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 天健 ” ) 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我们认为: 该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以往为公司提供的 审计服务中,该所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 较好的审计服务;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0 年公司的承诺主要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相关事项承诺,包括股份限 售、股份减持等。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情况,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十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建设的有关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全面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未发现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2020 年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1 年, 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认真、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专 业独立作用,不断提升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水平,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韩洪灵、丁松良、彭剑锋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