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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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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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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议聘任 BAI XIAOSHU 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刘晓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经对被提名人履历及相关材料审阅,我 们认为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的情况。本次聘任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 BAI XIAOSHU 先生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刘晓军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至本届 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 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 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期限自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9,789,412.07 元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的方 式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 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辽阳鸿盛、营口鸿盛和宝应 鸿盛增资或提供无息借款。

五、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我们已对公司下属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暨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售电服务,有利于加快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力度,

优化业务结构,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方向。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向关联方售电价格以当地的 工商业电价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关联销售定价政策与公司和其他 客户的相关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亦 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选举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候选人资格的审查,未发现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任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进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形,独立董事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董 事会提名的候选人均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 合考虑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 报等因素,从公司实际出发,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没有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已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我们认 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以往为公司 提供的审计服务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 审计服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0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为高唐齐盛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高唐齐盛提供担保,担保的融资款项将主要 用于高唐齐盛60MW EPC 项目建设期间的设备采购。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业 务开展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股东以其持有的被 担保人全部股权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 表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为参股公司铅山晶泰提供担保,有利于参股公 司经营发展和光伏业务的持续开展,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次担保是按照出资 比例提供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本次为关联方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 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铅山晶泰提 供人民币5,4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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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06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