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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ko Power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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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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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晶科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20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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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晶科电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晶 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分别 于2021年4月28日和2021年5月8日公告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和《晶科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 《增 加临时提案公告》 ”)等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 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根据《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公司董事会按照合计持有公司 42.64%股份的 公司控股股东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股东碧华创投有限公司于2021 年5月7 日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的函》,增加《关于对外出售电站资产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 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 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据此,本 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事宜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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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年5月18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在上海市闵 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李仙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5,14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3584%。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58,9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89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公 司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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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6,23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686%。
2、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 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 事代表并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 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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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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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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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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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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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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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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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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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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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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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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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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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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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售电站资产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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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
以上议案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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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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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陈贵阳
经办律师:牛雪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