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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e Bio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Jun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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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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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1]第022-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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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field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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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11]第022-04号
致: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 下简称“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更,且发行人聘请的 国富浩华会计师对发行人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计,并于2011年7月26日出具了“国浩审字[2011]第1157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在对发行人新期间的相关情 况进行查验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期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审计 后的下列有关财务数据仍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性条件:
1.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273,317,840.82 元,无形 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值为581,839.84 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2.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书并经查验,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新期间换领或新取得了以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由于发行人原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到期,发行人于2011年6月16日向农业部换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产 品批准文号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 受理号 | 兽药通用名 | 含量规格 | 商品名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 |
| 0704136133 | 饲用金霉素 | 20% | —— | 兽药添字(2011) 050084652 |
2011 年6 月 16 日至 2016 年6 月 16 日 |
| 0704136134 | 饲用金霉素 | 15% | —— | 兽药添字(2011) 050084651 |
|
| 0704136135 | 盐酸金霉素 | —— | —— | 兽药字(2011) 050081366 |
(2)动物药业于2011年5月9日新取得了农业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具体情况如下:
| 受理号 | 兽药通用名 | 含量规格 | 商品名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 |
| 0704132284 | 喹乙醇预混剂 | 50% | 快长肥 | 兽药添字(2011) 050222675 |
2011 年5 月 9 日至2016 年5 月9 日 |
| 0704132285 | 喹乙醇预混剂 | 5% | 快长肥 | 兽药添字(2011) 050221441 |
|
| 0704132286 | 硫酸粘菌素预混剂 | 100g:10g(3 亿 粘菌素单位) |
金粘肥 | 兽药添字(2011) 050222217 |
|
| 0704132287 | 吉他霉素预混剂 | 100g:吉他霉 素50g(5000 万单位) |
金白肥 | 兽药添字(2011) 050222044 |
|
| 0704132288 | 盐酸氯苯胍预混剂 | 10% | 金痢平 | 兽药添字(2011) 050221377 |
|
| 0704132289 | 二硝托胺预混剂 | 25% | 金痢灭 | 兽药添字(2011) 050221015 |
|
| 0704132291 | 氯羟吡啶预混剂 | 25% | 金克球 | 兽药添字(2011) 050221478 |
|
| 0704132292 | 地克珠利预混剂 | 100g:0.5g | 金珠清 | 兽药添字(2011) 050221141 |
|
| 0704132293 | 甘草颗粒 | —— | 金甘肥 | 兽药字(2011) 050225049 |
|
| 0704132294 | 聚维酮碘溶液 | 1% | 金碘消 | 兽药字(2011) 050221574 |
|
| 0704132295 | 稀戊二醛溶液 | 2% | 金醛消 | 兽药字(2011) 050221279 |
|
| 0704132296 | 甲硫酸培氟沙星颗粒 | 2% | 金培星 | 兽药字(2011) 050222042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换领或新取得的上述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 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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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及2011 年1-3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4,386,448.06 元、458,751,898.81 元、590,218,256.32 元、155,049,555.31 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44,282,262.08 元、 458,730,060.07 元、590,072,401.62 元、155,049,213.43 元。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因发行人关联企业认定范围的扩大,发行人新增如下关联方:
1. 上海金露中成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露中成”)
根据金露中成的工商基础信息查询单,金露中成成立于1999年5月,住所为 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为冀素英,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万元,经营范 围为:饲料、饲料添加剂、装潢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服装,批发零售, 家庭装潢服务(涉及许可证凭许可证经营)。金露中成的股权结构为:冀素英持 有金露中成50%的股权,杨咏江持有金露中成50%的股权。根据发行人及王东晓、 路牡丹的陈述,冀素英系路牡丹之兄弟路赟的配偶。根据冀素英的身份证明文件、 简历等资料,冀素英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5012119691121****,住所地为上海市 闵行区。
2. 广东爱保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保农”)
根据爱保农的工商基础信息查询单,爱保农成立于2003年4月,住所为广州 市海珠区恒信路信和街10号1004房,法定代表人为吴革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 本均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 发,销售:电子产品(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备、发射设施),百货,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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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饲料及饲料添 加剂。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王志军出具的声明,王志军原持有爱保农10%的股权(合计100万元的出资),2011 年7月13日王志军与爱保农的控股股东吴革华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将所持爱保农的全部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革华。至此,发行人与爱保 农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截至 2011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1.向爱保农销售商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向爱保农销售饲用金霉素等产品的情况 如下:
| 2011 年1-3 月 | 2011 年1-3 月 | 2010 年度 | 2010 年度 | |
|---|---|---|---|---|
| 关联交易 | ||||
| 占同类交易金 | 占同类交易金额 | |||
| 内容 | 金额(元) | 金额(元) |
||
| 额的比例(%) | 的比例(%) | |||
| 销售饲用金霉素 | 934,854.70 | 0.67 | 3,463,858.95 | 0.70 |
| 2009 年度 | 2008 年度 | |||
| 关联交易 | ||||
| 占同类交易金 | 占同类交易金额 | |||
| 内容 | 金额(元) | 金额(元) | ||
| 额的比例(%) | 的比例(%) | |||
| 销售饲用金霉素 | 2,506,581.19 | 0.72 | 6,595,162.40 | 1.81 |
| 销售盐霉素 | 52,350.40 | 0.42 | 4,700.85 | 0.06 |
2.向金露中成销售商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向金露中成销售饲用金霉素等产品的情 况如下:
| 2011 年1-3 月 | 2011 年1-3 月 | 2010 年度 | 2010 年度 | |
|---|---|---|---|---|
| 关联交易 | ||||
| 占同类交易金 | 占同类交易金额 | |||
| 内容 | 金额(元) | 金额(元) |
||
| 额的比例(%) | 的比例(%) | |||
| 销售饲用金霉素 | 1,775,583.34 | 1.27 | 3,511,143.19 | 0.70 |
| 销售盐酸金霉素 | —— | —— | 374,871.80 | 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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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度 | 2009 年度 | 2008 年度 | 2008 年度 | |
|---|---|---|---|---|
| 关联交易 | ||||
| 占同类交易金 | 占同类交易金额 | |||
| 内容 | 金额(元) | 金额(元) | ||
| 额的比例(%) | 的比例(%) | |||
| 销售饲用金霉素 | 6,953,974.36 | 2.00 | 2,205,982.93 | 0.61 |
| 销售盐酸金霉素 | 134,059.84 | 0.31 | 29,059.82 | 0.08 |
| 销售盐霉素 | 13,675.20 | 0.11 | —— | —— |
3. 关联租赁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金河淀粉于新期间续租现代农业房产, 具体情况如下:
| 租赁期间 | |||||
|---|---|---|---|---|---|
| 序号 | 出租方名称 |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情况 |
租金(元/年) | |
| 租赁终止日 | |||||
| 1 | 现代农业 | 发行人 | 成品库、北库房 | 135,000 | 2011.1-2011.12 |
| 2 | 现代农业 | 金河淀粉 | 草颗粒加工车间、南 库房、成品库 |
135,000 | 2011.1-2011.12 |
4.接受金河建安提供的维修劳务
根据《审计报告》,2011 年1-3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接受金河建安 提供维修劳务的情况如下:
| 2011 年1-3 月 | 2011 年1-3 月 | ||
|---|---|---|---|
| 主体 | 关联交易内容 | ||
| 金额(元)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 ||
| 发行人 | 维修费 | 1,508,120 | 100 |
| 金河淀粉 | 20,283 | 100 | |
| 合计 | 1,528,403 | 100 |
5.接受金河建安提供的建筑劳务
金河建安于新期间承建了发行人的新建发酵车间工程,工程价款为176,118 元,系根据内蒙古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出具的“内 力信基字(2011)第003号”《金河生物公司水池、冷却塔、新建发酵车间、提 炼车间维修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造价。
经查验,发行人向爱保农、金露中成销售商品时,爱保农、金露中成未被 认定为关联方,因此未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但发行人于2011年6月28日召开 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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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保农、金露中成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除此之外,上述其他新 增关联交易均未达到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需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发行 人独立董事已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交易条件客 观、公允、合理,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发 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 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 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 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 容,合法、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进 行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 房屋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经实地查验,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如 下:
| 序号 | 权利人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权利限制 |
|---|---|---|---|---|---|
| 1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0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1,338.57 | 抵押 |
| 2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1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2,834.55 | 抵押 |
| 3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3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10,090.88 | 抵押 |
| 4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4 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7,610.64 |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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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利人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 权利限制 |
|---|---|---|---|---|---|
| 5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5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6,839.95 | 抵押 |
| 6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6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1,215.11 | 抵押 |
| 7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7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3,977.12 | 抵押 |
| 8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8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5,391.91 | 抵押 |
| 9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19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16,255.8 | 抵押 |
| 10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20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4,550.4 | 抵押 |
| 11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21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3,951.51 | 抵押 |
| 12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825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2,420.56 | 抵押 |
| 13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7908号 |
托县新坪路71 号 | 3,676.87 | 抵押 |
| 14 | 发行人 | 房权证2008 字 第008511号 |
托县双河镇南火盘 村南污水处理厂院 |
1,217.6 | 抵押 |
| 15 | 发行人 | 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 字第180031001207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71号添加剂厂 |
2,887.36 | 抵押 |
| 16 | 发行人 | X 京房权证朝股字 第589665号 |
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号 |
330.65 | -- |
| 17 | 金河淀粉 | 房权证2007 字 第007419号 |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北(金河淀粉厂) |
12,807.77 | 抵押 |
| 18 | 金河淀粉 | 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 字第180021100497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74 公里路北81 号 (原酒精厂) |
2,292.76 | 抵押 |
| 19 | 金河淀粉 | 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 字第180021100498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74 公里路北81 号 (原酒精厂) |
1,952.28 | 抵押 |
| 20 | 金河淀粉 | 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 字第180021100501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74 公里路北81 号 (原酒精厂) |
1,564.85 | 抵押 |
| 21 | 动物药业 | 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 字第180021100512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75 公里路北(原红 色素厂) |
2,367.6 | -- |
| 22 | 动物药业 | 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 字第180021100513 号 |
内蒙古自治区呼市 托县双河镇新坪路 75 公里路北(原红 色素厂) |
845.8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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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经实地查验,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
国有土地 使用证号 |
权属 类型 |
使用权面积 (m 2) |
权利 限制 |
|||
|---|---|---|---|---|---|---|---|
| 使用权人 | 座落 | 终止日期 | |||||
| 1 | 发行人 | 托国用(2008) 第0333号 |
出让 | 双河镇南火盘村 南、污水处理厂院 |
23,333.31 | 2058.7.24 | 抵押 |
| 2 | 发行人 | 托国用(2008) 第0081号 |
出让 | 托喇路74 公里处 | 93,677.22 |
2054.12.8 | 抵押 |
| 3 | 发行人 | 托国用(2008) 第0082号 |
出让 | 双河镇新坪路原交 警大队北 |
1,980 | 2057.7.19 | -- |
| 4 | 发行人 | 托国用(2008) 第0083号 |
出让 | 双河镇新坪路原酒 精厂北 |
25,346.5 | 2054.12.9 | 抵押 |
| 5 | 发行人 | 托国用(2008) 第0084号 |
出让 | 双河镇新坪路北、 惠丰家具厂东北 |
12,043.9 | 2057.7.18 | -- |
| 6 | 发行人 | 托国用(2008) 第0085号 |
出让 | 双河镇新坪路北农 研所西侧 |
32,217.6 | 2057.7.18 | 抵押 |
| 7 | 金河淀粉 | 托国用(2008) 第0369号 |
出让 | 新托公路74 公里 路北 |
22,799.7 |
2054.12.8 | 抵押 |
| 8 | 金河淀粉 | 托国用(2011) 第0031号 |
出让 | 双河镇托克托大街 北侧 |
36,437.94 | 2054.12.8 | 抵押 |
| 9 | 动物药业 | 托国用(2011) 第0036 号 |
出让 | 双河镇新坪路北原 红色素厂 |
22,882.45 | 2057.07.18 | -- |
3.生产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拥有原值为 353,764,436.09 元、净值为151,238,699.71 元的机器设备;原值为 7,721,512.51 元、净值为4,540,810.54 元的运输工具;原值为16,316,583.22 元、净值为8,605,825.89 元的其他设备。
4.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 4,109,761.13 元,主要为102 车间扩建安装项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上述财产权属清晰, 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除19 处房屋建筑物以及6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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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外,其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 他限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利行使的情形。
(二)发行人租赁的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经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3” 所述之关联租赁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期间内没有其他的新增房产租赁的情 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业务合同并经查验,截 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重大合同(标的金额在500 万 元/ 70 万美元以上)为发行人于2011 年3 月3 日与广东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签署的《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广东旺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饲用金霉素,合同总金额为12,907,800 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他关联 方之间存在下列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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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应付金河建安工程款646,840.71 元以及动物药业应付金河建 安租金75,000 元,合计721,840.71 元;
(2)发行人应收金露中成货款1,961,244.26 元;
(3)发行人应收爱保农货款783,237.5 元;
(4)发行人及金河淀粉应收现代农业202,500 元,系发行人及金河淀粉已 付现代农业租金270,000 元,2011 年1-3 月已摊销67,500 元,剩余202,500 元将在年底摊销完毕;
(5)发行人应收刘迎春备用金159,100 元,应收路漫漫备用金100,000 元,应收李维奇备用金50,000 元,应收邬瑞岗备用金50,000 元,应收何静华 备用金30,000 元,应收王吉龙备用金20,000 元,应收邓一新备用金20,000 元, 应收菅明生备用金15,479.94 元、应收王志广备用金10,000 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有效。
2. 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接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发行人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发行人主要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下的余额为13,003,855.38 元,其中金额较大(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为发行人应收托县国税局出口商品退税款7,111,795.24 元。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审计报告》,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其他应付款项下的余额为7,219,446.14 元,其中金额较大(金额在100 万 元以上)的为发行人应付呼市财政局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3,000,000 元,应付
托县财政信用资金国债管理处借款1,333,357.5 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重大决策
经查验发行人相关“三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于新期间新召开二次董事会 会议、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一次监事会会议。
经查验发行人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于2011 年6 月28 日召开的2010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1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及合法性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201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发行人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2010 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于新期间做出的上述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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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税局于2010 年11 月29 日向发行人颁发的“GR201015000024 号”《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及托县地税局出具的“托地税发[2011]49 号”《托克托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金河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优惠事前备案登记书》,发行人2011 年度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呼和浩特财政局于2010 年11 月24 日下发的“呼财指[2010]429 号” 《关于下达2010 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 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第二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发 行人年产2 万吨金霉素污水处理工程获得1,145 万元的基建拨款。根据发行人 的陈述、《审计报告》、相关会计凭证并经查验,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发行 人已收到托县财政局拨付的基建拨款900 万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00 吨高效饲用金霉素扩 建项目”于2009 年6 月15 日取得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 工字[2009]1164 号”《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0 吨高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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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霉素扩建项目备案的通知》的有效期已于2011 年6 月15 日届满。发行人于 2011 年6 月21 日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内发改产业 字[2011]1639 号”《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0 吨高效饲用金 霉素扩建项目核准的批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0,000 吨高 效饲用金霉素扩建项目”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继续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继续具备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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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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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杨 权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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