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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uan Electric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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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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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 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 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 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前三天应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 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会议做出的其他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 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 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表达委员意见的合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